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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 創業 板再融資初審權移交深交所
接近深交所人士昨稱,該所正重新制定公司債發行上市的業務指南,包括創業板上市公司再融資定向債券發行的流程和交付資料。另有信息顯示,該業務指南重新制定與證監會有意將創業板再融資初審權下放給深交所有關。
始終掌握在中國證監會手中的上市公司發行融資審覈權,有望在不久的將來實現權利下放。接近深圳證券交易所(深交所)人士昨日稱,該所相關部門正重新研究制定公司債發行上市的業務指南,包括創業板上市公司再融資定向債券發行的流程和交付資料。另有信息顯示,該業務指南的重新制定與中國證監會有意將創業板再融資的初審權下放給深交所有關。
值得關注的是,若再融資初審權下放最終得以成行的話,將成爲證監會首次下放發行審覈權。市場人士對此消息異常關注,“再融資如若開閘,IPO(首次公開發行)也就不遠了吧。”一國內大型投行部負責人說道。
“已通過主席辦公會議”
《財新網》昨天援引數名監管層人士的話稱,創業板再融資的初審權將移交給深交所。並稱該政策已通過了證監會主席辦公會議這一流程。接近證監會的人士表示,按照證監會的審批流程,主席辦公會議是最後、也是最重要的一個關口。
目前,創業板上市公司再融資的唯一通道是通過非公開發行債券(即“私募債”)進行。
對於IPO和再融資的公開發行股票審覈,在發行人向證監會遞交發行申請材料後,由證監會發行部(主要負責主板和中小板)和創業板監管部作出是否受理髮行材料的決定;隨後,一般根據遞交材料的先後順序,由發行部和創業板監管部進行初審,並對發行材料中的若干問題要求企業進行反饋和專項覈查;數次反饋結束後,對發行申請材料進行封卷;理論上根據封卷時間先後,按次序上發行審覈委員會(即發審委發審會),當日確定該企業是否滿足發行股票並融資的決定。
上述接近深交所人士稱,目前證監會創業板部只有一處和二處,均負責創業板IPO申請;尚未成立負責再融資的其他機構處。“主板和中小板的再融資審覈,則是由發行部三處和四處負責的。”
“初審會主要是對於申請材料的審覈,包括財務數據、申請材料的規範性和全面性、法律法規的合規性等問題。”上述投行負責人說道,“最終決定該企業融資命運的,還是發審會。”他說道,除了發行人主動撤回申請材料,10家遞交發行申請材料的企業中,基本上9家都能通過初審會。
在證監會於去年11月中旬宣佈創業板公司可通過發行私募債的形式進行再融資後,到昨天爲止共有7家創業板公司發佈了發行私募債的公告。其中一家創業板公司董祕告訴早報記者,該公司的私募債發行申請已在證監會完成了第一次意見反饋。該公司爲最早發佈私募債發行公告的創業板公司之一。
另一家擬發行私募債的創業板公司董事長則直言,證監會審批權下放的開閘是證監會對監管邊界和責任的重要釐清:“證監會應有所爲,有所不爲。把核心的職責履行好,把該管的事管好。”
初審權下放
並不意味監管放鬆
財新網援引一市場人士的話稱,爲什麼選擇創業板再融資作爲發行審批權下放的突破口,“主要因爲創業板再融資的架子好搭,比其他的阻力要小一點。”
在創業板私募債開閘之前,證監會已在去年年底極大限度地簡化了公司債的發行審覈流程——單獨在發行審覈部內闢出了公司債的“綠色審覈通道”,公司債發行申請也無需召開見面會和反饋會,直接召開評審會。
而相比可公開發行的公司債,私募債的風險係數更高,只能向不超過10名特定投資人發行私募債券、且不能在公開市場進行債券轉讓。7家已發佈私募債發行公告的創業板公司,合計擬融資規模約爲41.5億元;發債期限在3年和7年不等;募資投向均爲補充流動資金和償還銀行借款。其中擬融資額最高的是 碧水源(300070)
,擬舉債12億元;而2011年4月26日剛上市的 恆順電氣(300208) 則在當年12月9日就發佈了發債預案,擬募資不超過2億元。
上述投行部負責人也稱,深交所要搭起初審人員班子非常容易。“平時就有投行、法律、審計人員時不時被抽調到交易所。可以在最快的時間內完成班子搭建。”
其實,在創業板開板前就曾有過發審權下放交易所的討論。深交所也曾爲此單獨準備了一個部門來籌備創業板,匯聚了大量通曉財會和法律知識的人員。在創業板開板後,證監會從深交所借調了一批中層人員到北京審覈材料,一般爲借調一年或者兩年,雖然多數人員將陸續回到深交所,但已經具備了豐富的創業板初審經驗。
“下放初審權並不意味着放鬆監管,以後仍將強化日常監管,以保證發行人不涉嫌違法違規。”上述接近監管機構的人士說道。
就在去年12月底,證監會正式宣佈《關於調整預先披露時間等問題的通知》將在今年2月1日實施,並同時一併公佈在審企業名單,新受理的企業名單也將盡快公佈。一券商投行人士認爲,創業板再融資初審權在下放後,其再融資材料的預披露時間也可能同步提至反饋意見落實後、初審會之前。
減少審覈人員
“自由裁量空間”
一市場人士評價稱創業板再融資初審權的下放,是“市場化力量和行政力量的一次角逐”。因爲這可能被市場視爲證監會主席郭樹清推進發行市場化的第一步。雖然這只是證券發行權分權的一小步,但這意味着重大的改革發出了第一個信號。
實際上,早在此前的2010年,經過與國務院法制辦、審改辦溝通後,證監會制定了《關於調整證券機構行政許可的工作方案》(以下簡稱《工作方案》);並於去年3月份開始,分批分期將若干行政審批權下放給了各地派出機構(即各地證監局)。
有接近證監會人士此前告訴早報記者,近年來證監會的監管理念是“加強監管,放松管制”。在行政審批權逐批下放後,有券商高管亦在年前說,現在去證監會機構部的次數已大大減少,“潛規則大有改觀。”
上述接近監管機構人士稱,選擇哪些審覈權可以下放,是以最大限度減少審覈人員的主觀因素和“自由裁量”空間爲主,並要求交易所和派出機構的審覈工作公開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