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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代碼:600225證券簡稱:天津松江公告編號:臨2011-048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提示:本次會議沒有新議案提交表決;
本次會議無否決或修改議案的情況。
一、會議召開和出席情況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於2011年12月15日上午10:00在天津市河西區梅江藍水園24號樓二樓第一會議室召開,本次股東大會由公司董事會召集,由董事長張錦珠女士主持。
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決權股份436,481,707股,佔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69.68%;其中,436,481,707股爲有限售流通股,佔公司股份總數的69.68%。會議符合《公司法》、《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本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二、議案審議情況
經參會股東認真審議並逐項投票表決,大會通過了如下議案:
(一)審議通過了《關於公司全資子公司天津松江地產投資有限公司向關聯方借款的議案》
本項議案構成關聯交易,關聯股東天津濱海發展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迴避表決。
本項議案具有表決權的股份數爲62,727,000股,表決結果如下:
表決結果:同意62,727,000股,佔出席本次股東大會非關聯股東或股東代理人所持有表決權股份數的100%;反對0股;棄權0股。
(二)審議通過了《關於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松江恆通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向關聯方借款的議案》
本項議案構成關聯交易,關聯股東天津濱海發展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迴避表決。
本項議案具有表決權的股份數爲62,727,000股,表決結果如下:
表決結果:同意62,727,000股,佔出席本次股東大會非關聯股東或股東代理人所持有表決權股份數的100%;反對0股;棄權0股。
(三)審議通過了《關於公司全資子公司天津運河城投資有限公司向關聯方借款的議案》
本項議案構成關聯交易,關聯股東天津濱海發展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迴避表決。
本項議案具有表決權的股份數爲62,727,000股,表決結果如下:
表決結果:同意62,727,000股,佔出席本次股東大會非關聯股東或股東代理人所持有表決權股份數的100%;反對0股;棄權0股。
(四)審議通過了《關於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松江團泊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向關聯方借款的議案》
本項議案構成關聯交易,關聯股東天津濱海發展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迴避表決。
本項議案具有表決權的股份數爲62,727,000股,表決結果如下:
表決結果:同意62,727,000股,佔出席本次股東大會非關聯股東或股東代理人所持有表決權股份數的100%;反對0股;棄權0股。
(五)審議通過了《關於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松江集團有限公司爲其控股子公司天津松江市政建設有限公司借款提供抵押擔保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436,481,707股,佔出席本次股東大會股東或股東代理人所持有表決權股份數的100%;反對0股;棄權0股。
(六)審議通過了《關於公司爲控股子公司天津松江集團有限公司借款提供擔保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436,481,707股,佔出席本次股東大會股東或股東代理人所持有表決權股份數的100%;反對0股;棄權0股。
(七)審議通過了《關於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松江團泊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爲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松江集團有限公司借款提供抵押擔保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436,481,707股,佔出席本次股東大會股東或股東代理人所持有表決權股份數的100%;反對0股;棄權0股。
(八)審議通過了《關於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松江集團有限公司爲公司全資子公司天津松江地產投資有限公司向關聯方借款提供擔保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436,481,707股,佔出席本次股東大會股東或股東代理人所持有表決權股份數的100%;反對0股;棄權0股。
(九)審議通過了《關於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松江集團有限公司爲其控股子公司天津松江恆通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向關聯方借款提供擔保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436,481,707股,佔出席本次股東大會股東或股東代理人所持有表決權股份數的100%;反對0股;棄權0股。
(十)審議通過了《關於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松江集團有限公司爲公司全資子公司天津運河城投資有限公司向關聯方借款提供擔保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436,481,707股,佔出席本次股東大會股東或股東代理人所持有表決權股份數的100%;反對0股;棄權0股。
(十一)審議通過了《關於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松江集團有限公司爲其全資子公司天津松江團泊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向關聯方借款提供擔保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436,481,707股,佔出席本次股東大會股東或股東代理人所持有表決權股份數的100%;反對0股;棄權0股。
三、律師見證情況
本次股東大會經北京市中銀律師事務所王文姬律師、侯爲滿律師出席會議見證並出具法律意見書,北京市中銀律師事務所王文姬律師、侯爲滿律師認爲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和召集人資格、會議審議事項的表決程序、會議表決結果均符合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股東大會議事規則》的有關規定,會議形成的決議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會
201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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