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聯合體中標”的形式是否變味?
“聯合體中標”到底以誰的資質爲準?
海口市政府採購中心稱,根據《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中要求“聯合體中標”各方中至少應當有一方符合採購人規定的條件,雖然星海公司從未獲軟件企業資質,但由於合作者四川九陣科技公司擁有資質證書,因此,“採購行爲符合相關規定,沒有任何問題”。
然而,依照我國招標投標法規定,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這表明,上述兩家企業組成的聯合體,應按照海口“星海公司”的資質爲準,而這家公司恰恰是一家“五無”的空殼企業。
海口市政府採購中心稱,《辦法》規定,採購人根據採購項目特殊要求規定投標人特定條件的,聯合體各方中至少應當有一方符合採購人規定的特定條件。海口市政府採購中心主任蔡東海解釋爲:“中標聯合體”中,九陣科技有限公司具備“企業註冊資金400萬元及以上;具有國家認定的軟件企業證書”等資質,因此“招投標程序沒有問題。”
然而,記者注意到,此《辦法》同時規定,以聯合體形式參加招投標的,聯合體的各方均應當符合政府採購法的規定,即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知名法律專家、北京遼海律師事務所律師谷遼海說,政府採購的相關法規中明確“聯合體”招投標形式,目的是爲了使企業能夠強強聯合,或者互相彌補各自企業的不足,以便更好履行供應商所承擔的責任和義務。“一家有資質的企業連帶一家毫無資質的企業去招投標,與立法初衷是背道而馳的。”試想,連辦公地點、聯繫方式都沒有的“五無”企業,怎麼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何來良好的商業信譽、健全的財務制度以及專業技術能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