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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北京10月11日電題:新資源稅暫行條例全面施行影響幾何?
新華社記者何雨欣、侯雪靜、徐蕊
國務院10日公佈了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該條例將從11月1日起全面施行,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採海洋石油資源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採陸上石油資源條例》也一併修改施行。
資源稅改革,在我國已經醞釀多年,修改後的資源稅暫行條例的施行意味着這一在我國已試點一年多的改革將向全國推開,這將對我國的相關領域產生影響。
試點一年多範圍擴大改革將向全國推開
資源稅,是以自然資源爲徵稅對象的稅種,其主要目的是調節資源級差收入,體現資源有償開採,促進資源節約使用。我國資源稅的徵稅範圍包括原油、天然氣、煤炭、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其他非金屬礦原礦和鹽7個稅目。
自199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施行以來,我國資源稅的徵收辦法一直是從量計徵,也就是將資源的總量作爲計稅依據,但隨着我國經濟的發展,這種計稅方法已經與經濟發展和構建資源節約型社會要求不適應。
2010年6月,我國資源稅改革率先在新疆試點,2010年12月1日資源稅試點範圍進一步擴大至重慶、四川、貴州等西部省區市。根據相關部門的介紹,資源稅試點期間,穩步推行、運行良好。
根據國務院的決定,11月1日,修改後的資源稅暫行條例即將施行,這也就意味着這場我國醞釀數載的、以資源稅稅額從量計徵改爲從價計徵爲核心內容的資源稅改革將從試點地向全國全面推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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