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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電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臺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負責人對其中的部分內容進行了詳解。
明確破產申請審查內容
【規定】人民法院收到破產申請後應當及時對申請人的主體資格、債務人的主體資格和破產原因以及有關材料和證據等進行審查,並依據企業破產法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詳解】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負責人介紹,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對於破產申請應從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兩個方面進行審查。實質要件的審查是對申請是否符合破產程序開始條件的判斷,主要包括申請人主體資格、債務人主體資格以及債務人是否具有破產原因三項內容。形式要件的審查是對申請人依法所應提交的書面材料進行的審查。
舉證無須提供財務憑證
【規定】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的,應當提交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有關證據。債務人對債權人的申請未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裁定受理破產申請。
【詳解】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負責人表示,由於企業破產法未以債務人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作爲債權人提出申請的原因或條件,因此未要求債權人申請時提交債務人的有關財務憑證等材料,事實上債權人也沒有能力提交此類證據材料。人民法院應當嚴格按照企業破產法規定的條件,審查債權人提出的破產申請,而不應對債權人的證明責任提出不切實際的要求,變相提高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門檻。
破產申請被駁回可上訴
【規定】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人民法院未接收其申請,申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收到破產申請後,應當責令下級法院依法審查並及時做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下級法院仍不作出裁定的,上一級人民法院可以徑行作出裁定。上一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的,可同時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該案件。
【詳解】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負責人介紹,司法解釋特別規定了人民法院收到破產申請後未依法裁定是否受理時,其上級人民法院的審判監督職責。這樣規定的目的是加強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監督,督促下級法院對於當事人提出的破產申請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這位負責人說,在司法實踐中,有的法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不予審查,或者審查後既不及時做出受理裁定亦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使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申請人對於不予受理裁定的上訴權形同虛設,損害了申請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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