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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審理證券行政處罰案件證據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
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用行爲人客觀交易行爲與內幕信息等客觀證據之間相互一致性,來印證和認定行爲人主觀上存在利用內幕信息進行內幕交易的故意,凸顯了認定的層次性與嚴謹性
“有關”、“基本吻合”、“高度吻合”,這三個關鍵詞未來將成爲監管部門判斷內幕交易是否成立的重要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印發的《關於審理證券行政處罰案件證據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內幕交易行爲的認定主要包括基於身份、關係、職責、交易行爲等對當事人知悉的認定和基於交易行爲及知悉的情況對其“利用”內幕信息的認定兩個層次。此外,據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29日透露,最高法院目前正在制定《關於辦理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證監會也正在修改《關於內幕交易的認定指引》。
據瞭解,《紀要》主要針對證券行政處罰案件證據運用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進行了明確。主要包括關於證券行政處罰案件的舉證問題、關於電子數據證據、關於專業意見的採納問題、關於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責任人的證明問題以及關於內幕交易行爲的認定問題等五個方面。
證券行政案件證據規則的重點和難點是舉證責任的分配問題。《紀要》在確定舉證責任分配規則時,既考慮到證券違法行爲的特殊性,不宜採取由監管機構承擔全部違法事實舉證責任的分配方式,在堅持被告負舉證責任的基本原則下,將部分事實的舉證責任進行適當分配和轉移;同時考慮到證券違法行爲的多樣性,不同類型違法行爲的舉證責任在監管機構和行政相對人之間的分配不宜採取同一模式,而是採取類型化的舉證責任分配方式。
因此,《紀要》關於舉證責任的規定,採取概括和列舉相結合的方式,即一般性規定監管機構承擔主要事實的舉證責任,在認定具體違法行爲的規定中,適當向原告、第三人分配和轉移部分事實的舉證責任。
內幕交易近幾年來一直是監管部門重點打擊的行爲,此次發佈的《紀要》也對內幕交易的認定予以明確。《紀要》根據內幕交易主體的不同,亦即交易主體對內幕信息的知悉程度、知悉途徑不同,對其主觀方面“知悉、利用”的認定做出不同程度的規定。
《紀要》認爲,監管機構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以下情形之一,且被處罰人不能作出合理說明或者提供證據排除其存在利用內幕信息從事相關證券交易活動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被訴處罰決定認定的內幕交易行爲成立:(一)證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知情人,進行了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交易活動;(二)證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內幕信息知情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有密切關係的人,其證券交易活動與該內幕信息基本吻合;(三)因履行工作職責知悉上述內幕信息並進行了與該信息有關的證券交易活動;(四)非法獲取內幕信息,並進行了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交易活動;(五)內幕信息公開前與內幕信息知情人或知曉該內幕信息的人聯絡、接觸,其證券交易活動與內幕信息高度吻合。
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用行爲人客觀交易行爲與內幕信息等客觀證據之間相互一致性,來印證和認定行爲人主觀上存在利用內幕信息進行內幕交易的故意,凸顯了認定的層次性與嚴謹性。客觀交易行爲與內幕信息的相互一致性是指條文中所敘述的“交易活動與內幕信息有關、基本吻合、高度吻合”。例如:開戶、銷戶或者指定交易、撤銷指定交易的時間與該內幕信息形成和公開時間基本一致;買入或者賣出證券行爲,或者集中持有證券行爲與該證券公司信息反映的基本面明顯背離,但與內幕信息相吻合等。
此外,上述負責人還表示,《紀要》的發佈對規範了證監會的執法行爲,證監會將發佈《通知》要求相關部門落實《紀要》的要求。
-本報記者侯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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