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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北京9月30日電(記者趙曉輝、陶俊潔)修訂後的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和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管理暫行規定將自10月1日起實施。雖然證監會藉此扶持第三方基金銷售機構的意圖十分明顯,但銀行長期以來在基金銷售領域形成的壟斷地位一時恐難撼動,基金投資絕對費率能否由此降低也存變數。
調整准入資格扶持非銀行類基金銷售機構
經過多年的發展,我國基金銷售市場已形成以商業銀行銷售爲主,基金管理公司和證券公司銷售爲輔的多渠道銷售模式。但各渠道間發展不平衡,特別是證券投資諮詢公司和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等專業銷售機構發展緩慢。
據瞭解,2004年基金銷售管理辦法頒佈實施以來,僅有一家投資諮詢機構取得基金銷售資格,註冊資金等准入條件過高和缺少盈利模式是專業銷售機構發展緩慢的主要原因。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說,鑑於上述情況,此次修訂辦法調整了基金銷售機構准入資格條件,降低“非專業”條件,提高“專業”條件。
具體來看,修訂後的辦法將組織形式放寬爲有限責任公司或合夥企業等形式,將出資人放寬至具有基金、證券或其他金融相關從業經歷的專業個人出資人,將具有基金從業資格人員最低數量從30人放寬至10人。
此外,辦法根據近兩年頒佈的基金銷售機構內部控制、信息管理平臺、銷售適用性等規範性文件的要求,從實質上提高了銷售專業水平的准入門檻。
分析人士認爲,准入條件調整後,將有更多的專業機構參與基金銷售業務,非銀行類基金銷售機構將獲得更多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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