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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北京9月22日電記者22日從財政部獲悉,為促進我國烯烴類化工行業的發展,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日前聯合下發通知,延續執行部分用於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石腦油、燃料油消費稅退(免)稅政策。
通知要求,自2011年10月1日起,對生產石腦油、燃料油的企業對外銷售的用於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石腦油、燃料油,恢復征收消費稅;生產企業自產石腦油、燃料油用於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按實際耗用數量暫免征消費稅;對使用石腦油、燃料油生產乙烯、芳烴的企業購進並用於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石腦油、燃料油,按實際耗用數量暫退還所含消費稅。
根據通知,2011年1月1日至9月30日,生產企業銷售給使用企業用於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石腦油、燃料油,仍按相關規定免征消費稅;對使用企業購進的用於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已含消費稅石腦油、燃料油,按照本通知規定退還。
此外,通知指出,用石腦油、燃料油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產量佔本企業用石腦油、燃料油生產產品總量的50%以上(含)的企業,享受本通知規定的退(免)消費稅政策。
通知明確,乙烯類化工產品是指乙烯、丙烯、丁二烯及衍生品;芳烴類化工產品是指苯、甲苯、二甲苯、重芳烴、混合芳烴及衍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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