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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
原公司章程條款修改後公司章程條款
第二條……第二條……
公司將在適當時候向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申請發行社會公眾股股票並上市。公司於2011年8月4日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2011]1237號文核准,首次向社會公眾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股票3400萬股,於2011年8月30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
第五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102,000,000元。第五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136,000,000元。
第十五條公司發行的股票,以人民幣標明面值。每股面值為1元人民幣。第十五條公司發行的股票,以人民幣標明面值。每股面值為1元人民幣。
公司發行的股份,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七條公司股份總數為102,000,000股,均為人民幣普通股,公司根據需要,經國務院授權的審批部門批准,可以設置其他種類的股份。第十七條公司股份總數為136,000,000股,均為人民幣普通股,公司根據需要,經國務院授權的審批部門批准,可以設置其他種類的股份。
第四十四條本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時可以聘請律師對以下問題出具法律意見:第四十四條本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時將聘請律師對以下問題出具法律意見並公告:
第四十五條獨立董事有權向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對獨立董事要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提議,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在收到提議後10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第四十五條獨立董事有權向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對獨立董事要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提議,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在收到提議後10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
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將在作出董事會決議後的5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董事會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將說明理由。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將在作出董事會決議後的5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董事會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將說明理由並公告。
第四十八條監事會或股東決定自行召集股東大會的,須書面通知董事會,同時向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備案。第四十八條監事會或股東決定自行召集股東大會的,須書面通知董事會,同時向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備案。
在股東大會決議前,召集股東持股比例不得低於10%。在股東大會決議前,召集股東持股比例不得低於10%。
召集股東應在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及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時,向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第五十二條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單獨或者合並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公司提出提案。第五十二條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單獨或者合並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公司提出提案。
單獨或者合並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應當在收到提案後2日內發出股東大會補充通知,說明臨時提案的內容。單獨或者合並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應當在收到提案後2日內發出股東大會補充通知,公告臨時提案的內容。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後,不得修改股東大會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公告後,不得修改股東大會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東大會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條規定的提案,股東大會不得進行表決並作出決議。股東大會通知公告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條規定的提案,股東大會不得進行表決並作出決議。
第五十三條召集人將在年度股東大會召開20日前以書面通知方式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將於會議召開15日前以書面通知方式通知各股東。第五十三條召集人將在年度股東大會召開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將於會議召開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東。
公司在計算起始期限時,不包括會議召開當日。公司在計算起始期限時,不包括會議召開當日。
第七十八條股東大會審議有關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不應當參與投票表決,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不計入有效表決總數。第七十八條股東大會審議有關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不應當參與投票表決,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不計入有效表決總數;股東大會決議公告中應當充分披露非關聯股東的表決情況。
第八十一條首屆董事候選人由發起人提名;下屆董事候選人由上屆董事會、持有或合並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3%以上的股東提名。第八十一條首屆董事候選人由發起人提名;下屆董事候選人由上屆董事會、持有或合並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3%以上的股東提名。
首屆由股東代表擔任的監事候選人由發起人提名,首屆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候選人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下屆由股東代表擔任的監事候選人由上屆監事會、持有或合並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3%以上的股東提名,下屆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候選人仍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首屆由股東代表擔任的監事候選人由發起人提名,首屆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候選人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下屆由股東代表擔任的監事候選人由上屆監事會、持有或合並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3%以上的股東提名,下屆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候選人仍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應當向股東提供候選董事、監事的簡歷董事會應當向股東公告候選董事、監事的簡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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