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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簡稱:藍帆股份證券代碼:002382公告編號:2011-020
山東藍帆塑膠股份有限公司關於簽署《募集資金四方監管協議》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保證公告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並對公告中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承擔責任。
山東藍帆塑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2011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並通過了《關於使用部分超募資金投資建設新項目的議案》,決定使用超募資金9,888.11萬元,以增資山東藍帆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藍帆新材料”,爲公司的全資子公司)方式,投資建設“年產20億支PVC手套生產線項目”。
爲進一步規範募集資金的管理和使用,保護投資者的利益,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細則》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2011年8月16日公司與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臨淄支行(以下簡稱“開戶銀行”)、藍帆新材料及保薦機構國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元證券”)簽訂《募集資金四方監管協議》,協議四方約定的主要條款如下:
一、藍帆新材料在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臨淄支行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賬號爲242911481611,截止2011年6月7日,專戶餘額爲9,888.11萬元。該專戶僅用於藍帆新材料“年產20億支PVC手套生產線項目”募集資金的存儲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藍帆新材料、開戶銀行雙方應當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
三、國元證券作爲公司的保薦機構,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指定保薦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對公司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公司的保薦機構應當依據《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細則》以及公司制訂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導職責,並有權採取現場調查、書面問詢等方式行使其監督權。藍帆新材料和開戶銀行應當配合保薦機構的調查與查詢。保薦機構每季度對公司現場調查時應同時檢查藍帆新材料募集資金專戶存儲情況。
四、公司作爲藍帆新材料實施“年產20億支PVC手套生產線項目”的授權人及唯一股東,應當確保藍帆新材料遵守其制訂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和相關財務管理制度,履行相應的監督和管理職責。藍帆新材料和開會銀行應當配合國元證券的調查與查詢。
五、公司授權國元證券指定的保薦代表人方書品、朱焱武,以及公司指定的人員,可以隨時到開會銀行查詢、複印藍帆新材料專戶的資料;開戶銀行應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關專戶的資料。
保薦代表人向開戶銀行查詢藍帆新材料專戶有關情況時應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國元證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員向開戶銀行查詢藍帆新材料專戶有關情況時應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和單位介紹信。
公司指定的人員向開戶銀行查詢藍帆新材料專戶有關情況時應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和公司介紹信。
六、開戶銀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對賬單,並抄送保薦機構。開戶銀行應保證對賬單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七、藍帆新材料一次或12個月以內累計從專戶中支取的金額超過1,000萬元的,開戶銀行應及時以傳真方式通知保薦機構,同時提供專戶的支出清單。
八、保薦機構有權根據有關規定更換指定的保薦代表人。保薦機構更換保薦代表人的,應將相關證明文件書面通知公司開戶銀行,同時向藍帆新材料、開戶銀行書面通知更換後的保薦代表人聯繫方式。更換保薦代表人不影響四方監管協議的效力。
九、開戶銀行連續三次未及時向國元證券或公司出具對賬單或向國元證券和公司通知專戶大額支取情況,以及存在未配合國元證券和公司調查專戶情形的,藍帆新材料和公司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協議,並責令藍帆新材料註銷募集資金專戶。
十、四方監管協議自公司、藍帆新材料、開戶銀行、保薦機構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並加蓋各自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專戶資金全部支出完畢並依法銷戶且保薦機構督導期結束之日(2012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山東藍帆塑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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