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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5日《工人日報》報道,4月4日,雲南省人大常委會就即將於5月1日施行的《雲南省企業工會條例》舉行新聞發布,該《條例》依法賦予企業工會為職工工資分配、調整、支付『橕腰』維權。這將改變一些企業長期存在的『老板不願談、工會不敢談、職工不會談』的局面,條例規定,企業拒不進行工資集體協商的,可最高被處2萬元罰款。
工資協商制已不是新鮮話題,原勞動保障部制定的《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2000年10月10日通過並發布實施,工資集體協商得到了法律依據。按說,全國各地勞動者的權益、待遇就能得到較好保障,可每到年終,工資拖欠問題還非常突出。既然允許『協商』了,為何薪酬問題還大規模出現?
工資協商,絕非一出臺《條例》就能立竿見影,只要協商制不出臺嚴厲的處罰措施,不對陽奉陰違的『虛偽協商』、『協商秀』進行嚴厲打擊、大膽揭穿,管理者和老板就更願、更敢對協商制度無聲打壓、裝模作樣、搞形式主義,當面一套,背後一套。工資協商制度就會成為『維權花瓶』,好看,卻不中用。基層員工也就不敢、不願當『協商出頭鳥』,而願意逆來順受。這樣的工資協商制度還能成為基層員工的『權益靠山』嗎?
一味強調協商而沒有處罰,就是一種『偽協商』、『虛協商』,協商力就有限,得不到淋漓盡致的張揚。工資協商制的『協商』一定要建立在穩定有序的處罰監督機制和管理機制上,一定要動用處罰手段來做後盾。因為只有增加、強化了處罰力,基層員工的『協商』纔能變得有底氣、有力量、有氣魄、有膽識,老板和管理者『協商』的意識纔能得到強化和提昇。工資協商制纔能得到真正落實。
雲南省為協商制打上『處罰補丁』,很有針對性和現實約束力,比如『如果工會提出工資集體協商要約,而企業方不談判,建議政府有關管理方把該企業老總和管理層薪金降下來,同時取消老總或者管理層其他人員的評優樹模資格,比如評選勞模,不履行工資集體協商的企業領導不應考慮。』
1999年第87屆國際勞工組織提出的『體面勞動』概念,包括勞動者的權利得到保護、有足夠的收入、充分的社會保障和足夠的工作崗位。基層員工不僅要有合理的工資收入、優良的勞動環境,還包括平等的話語權、參與權以及主人翁意識。對不願協商者加大處罰力度,工會強勢了,說話底氣足了,維權效果好了,工人的維權積極性就能提高,工作尊嚴和體面勞動也就成了家常便飯,就能創造出更和諧的用工生態。
雷泓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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