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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
你向他人借款10萬元,如果約定的利息總額是1萬元,那麼,你到手的現金可能只有9萬元,因為1萬元利息已先被扣下,這已成為民間借貸中經常出現的情況。對此,法院給出的說法是,債務案中所涉的借貸本金應以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預先被扣的利息不能算作本金。
王某在鎮海開辦了一家企業,去年10月,因生意急需,通過朋友介紹,他向顧某借款20萬元,期限3個月。顧某提出要以5%的月利率收取利息,3萬元利息需預先從借款中扣除。這個條件雖然有點苛刻,但因為急需資金周轉,王某只好表示同意。他向顧某出具了一張20萬元的借條,顧某通過銀行轉給他17萬元。
此後,因為各種原因,王某沒能按時歸還這筆借款。今年春節過後,顧某向法院起訴追討。庭審時,被告王某稱自己實際只收到17萬元,雙方所約定的5%的月利率也明顯偏高,因此,顧某的訴請不符合有關法律規定。對此,顧某頗不以為然,在他看來,既然借條上寫明借款20萬元,對方就應以這個數額還錢,白紙黑字清清楚楚,豈能抵賴?
法院審理後認為,欠條上雖然寫明借款20萬元,但3萬元利息卻預先在本金中扣除,被告王某實際到手只有17萬元,而本金應當按照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即本案中的借款本金應為17萬元。而且,雙方當事人所約定的5%月利率,已超過該借款行為發生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按照規定,對超過部分的利息,法院不予保護。最終,雙方當事人在法官主持下達成了調解協議,王某歸還顧某借款17萬元,同時支付利息1萬元。
審理本案的法官表示,在借貸案中,所謂的本金是指出借人應當給借款人的借款總額,而利息是借款人對本金使用的成本,需要經過一定時期纔能產生。我國《合同法》規定,『借款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款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如果本金沒有實際交付給借款人,而是先讓借款人支付使用本金的利息,這對借款人明顯不公平,所以法律不允許出借人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記者董小軍通訊員曉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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