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投資者訴中信銀行銷售違規事件(本報曾於今年7月報道)又有最新進展。日前,投資者高女士將此事訴諸司法途徑解決。除了訴訟該產品在宣傳過程中涉嫌虛假宣傳外,高女士在給法院的訴訟請求中還稱,中信銀行未對其做書面的客戶風險評估違反了銀監會的相關規定,而中信銀行則在給法院的答辯狀中表示,『銀監會相關文件不屬於強制性規范,不能作為判斷是否違約的依據』。
進展:中信銀行確未采用書面評估形式
高女士連同其親朋好友於2007年12月21日在中信銀行北京安貞支行以91萬元人民幣購買了一款名為『中信理財之藍籌計劃2號』的理財產品(產品編號為P07C80101),該產品為期兩年,從2008年1月11日起到2010年1月11日止,產品現已到期,收益為虧損4.51%。『產品宣傳在最醒目的地方通俗的表達的是預期最高年化收益率為36%(且上不封頂)的字樣,可到期時該產品卻虧損4.51%,產品的實際運作和銷售人員的承諾大相徑庭,讓我無法接受。』高女士稱。(詳情請參閱7月2日本報《投資者質疑中信銀行銷售違規訴至銀監會》一文)
除了訴訟該產品在宣傳及簽訂協議書過程中存在虛假宣傳和未進行合理的風險揭示之外,高女士認為,在雙方簽訂理財產品協議書之前,中信銀行北京安貞支行未按照《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暫行辦法》《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等規定,對其財務狀況、風險認知能力和承受能力等進行充分了解和評估,以判斷其是否適合購買該理財產品。
此前,高女士曾致信中國銀監會要求其復查『中信理財之藍籌計劃2號』產品是否存在違規行為。10月16日,高女士收到了中國銀監會北京銀監局的書面回復函。回復函稱:『關於風險評估問題,經調閱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留存的中信理財之藍籌計劃2號銷售檔案,在有您(即高女士,下同)簽字、中信銀行北京安貞支行蓋章的「中信理財——人民幣理財集合計劃」協議書上,見到您在風險提示客戶確認欄抄錄的「本人已閱讀並接受協議中相關條款,願意承擔相關風險」語句和簽字欄的簽名。』回復函還稱,『未見有雙方簽字的客戶評估意見。』
而中信銀行在給法院的答辯狀中也表示,『在本案中答辯人(即中信銀行,下同)沒有采用書面評估的形式。』
表態:中信銀行稱銀監會相關文件不屬強制性規范
中信銀行在給法院的答辯狀中表示,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即高女士)簽署《『中信理財——人民幣理財集合計劃』協議書》前對被答辯人的情況進行了詢問和了解。並且在詢問過程中答辯人還得知被答辯人在購買藍籌2號產品之前,曾經購買過中信銀行發行的類似理財產品『中信理財之新股支支打1號』。所以,雖然在本案中答辯人沒有采用書面評估的形式,但根據被答辯人以往理財的經歷、簽約時與客戶的交流以及對交易風險的認知程度並最後簽約的事實都證明,事實上答辯人已經對被答辯人的財務狀況、投資經驗、風險承受能力等開展了評估工作,並足以讓答辯人確認被答辯人是成熟、理性和合格的投資者從而與其簽署《協議書》。
『相關文件顯示,高女士此前確實購買過「中信理財之新股支支打1號」,但是,中信銀行對該理財產品的風險評級為較低風險(黃色級別),而「中信理財之藍籌計劃2號」的風險評級為高風險(黑色級別),該級別也是中信銀行對理財產品風險評級的最高級別。兩者不具可比性。』高女士的代理律師、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律師張遠忠表示。
記者了解到,在《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自2005年11月1日施行)(下稱《指引》)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於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風險提示的通知》(於2006年6月13日發布)(下稱《通知》)中,有多項條款都明確規定: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時要給客戶做風險評估。如《通知》中的第五點稱,須嚴格進行客戶評估,妥善保管理財業務相關記錄。商業銀行在開展理財業務時,應按照『了解你的客戶』原則對客戶財務狀況、風險認知和承受能力等進行充分了解和評估,並按照《辦法》要求,將有關評估意見告知客戶,雙方簽字確認。
對於銀監會的《辦法》和《指引》,答辯人表示,這是金融監管部門即銀監會根據銀行業務的發展需要,借鑒國際銀行業經驗而頒布的一系列政策性指導文件。因此,無論是《辦法》還是《指引》,都不屬於我國《合同法》中明確規定的法律法規,也不屬於強制性規范,不能作為判斷是否違約的依據。
《經濟參考報》記者就此答辯狀的表態采訪了中信銀行,該行相關負責人回應稱,『此事已進入訴訟程序,以法律調查和認定為准。』
思考:相關法律亟待完善
高女士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對於中信銀行如此的表態她並不認同,她期待監管部門能夠對相關法律法規的約束力有個明確的說法。『所有銀監會發布的文件都非常的清晰,什麼可以做,什麼不可以做,我認為這是銀行應該遵守的准繩。』高女士說。
記者就此事采訪了中國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金融產品中心王增武博士,他表示,這個事件折射出我國投資理財產品市場的法律空白問題,也反映出我國投資理財產品缺失相應的法律基礎和投資者保護機制。『中信銀行這個答復並不是沒有道理,但在目前的市場環境下,或許不應該這麼處理,因為這樣一來,它就把自己的責任義務推掉了。』王增武說。
記者也就此事發函采訪中國銀監會,但截至發稿時,尚未接到銀監會的相關回復。我報也將持續關注此事進展。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