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2010年7月22日,福成五豐(600965)披露其公司2010年半年度報告。在半年報中,公司披露在本年度4月27日燕郊肉類制品分公司發生的火災損失情況:火災燒毀財產6,113.27萬元,扣除殘值收入和增值稅進項轉出後,實際財產損失4,266.80萬元(未包括財產理賠)。
而另一份福成五豐同一日出具的《河北福成五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屆監事會第二次會議決議公告》中指出,此次火災的損失包括:房屋建築物22,141,959.89元,機械設備11,527,383.49元,存貨8,998,628.46元(此份公司公告中機械設備損失一項數據的會計計數格式錯誤,顯示為1,1527,383.49元)。
在福成五豐半年報裡,明確指出此次火災『影響公司總收入降低3.33%,是公司銷售收入降低的最主要原因。』
火災發生前,福成五豐2010年1季度報告中指出,此次火災實際財產損失約佔2010年1季報公司總資產63497.71萬元的6.72%,此次火災實際損失約佔2010年1季度公司淨資產51,508.03萬元的8.28%,2010年1季度公司固定資產為30,340.64萬元,火災燒毀的房屋建築物以及機械設備損失總值約為3366.93萬元,約佔1季度公司固定資產的11.10%。
之前,曾有投資者致電《證券日報》投資者維權熱線,指出福成五豐肉制品分廠火災損失在網上存在兩種差額較大的損失報道,一說600萬,一說約2億元。本報也就此事做過現場訪查,而終於在火災發生近3個月後,福成五豐對外公布了火災損失具體數額。
本著解答投資者疑問的目的,《證券日報》記者向證券法律師周愛文進行了諮詢。周律師指出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同時,周律師告訴記者,上市公司在首次披露損失時,最好是應該披露損失金額或披露預計損失金額,若是上市公司在近三個月的時間內纔對重大損失金額進行披露的話,可能會不符合相關的規定。
那麼,記者詢問『重大損失』一般如何認定,周律師表示可以通過損失金額的數目是否巨大,以及佔公司淨資產比例的多少等相關數字進行判斷。記者詢問周律師,如果上市公司遭受損失多於4千萬,且佔公司淨資產8%左右時,可否算作重大損失時,周律師稱『可以』。
記者采訪南開大學證券學專家萬國華教授指出,不能從現有法規上對這類情況下上市公司的行為定性為『違規』或是『違法』,但是,也難以擺脫打『擦邊球』的嫌疑。
同時,中央財經大學證券法專家胡小珂教授指出,上市公司在進行重大損失公告時,應該盡可能的詳細,以達到風險提示的目的。投資者有權利了解上市公司發生事故的嚴重程度以及風險的嚴重性,胡教授建議上市公司應該盡可能的把公告的內容做得更完善一些,同時我們的監管部門也應注意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質量管理。
另外,福成五豐在半年報中還指出,公司擬將肉類制品分公司遷移原廠址,新址將選擇在三河市燕郊經濟技術開發區正在建設中的『密涿支線』一側。新址將比原生產規模擴大一倍,且距離北京僅20多分鍾的車程。該片土地所有權的獲得有可能采取『土地置換』的形式獲得,預計投資4,600萬元。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