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中國銀監會23日發布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指引》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對國別風險進行分類,並在考慮風險轉移和風險緩釋因素後,對具有國別風險的資產計提國別風險准備金。
銀監會明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與國別風險暴露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國別風險壓力測試方法和程序,定期測試不同假設情景對國別風險狀況的潛在影響。有重大國別風險暴露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每季度報告。
商業銀行需參照以下標准對具有國別風險的資產計提國別風險准備金:低國別風險不低於0.5%;較低國別風險不低於1%;中等國別風險不低於15%;較高國別風險不低於25%;高國別風險不低於50%。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每年向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送國別風險暴露和准備金計提情況,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報告內容進行審查,並可以根據審查結果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增加報告范圍和頻率、提供額外信息、實施壓力測試等。
銀監會指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指引要求,將國別風險管理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建立與本機構戰略目標、國別風險暴露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國別風險管理體系。銀行業金融機構最遲應當於2011年6月1日前達到指引要求。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目前,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外資產比重較小,國別風險和轉移風險在總體風險中所佔權重不大。但隨著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國際化進程的推進,國別風險勢必日益加大,國際金融危機的爆發也凸顯了加強國別風險管理的重要性與必要性。
國別風險,是指由於某一國家或地區經濟、政治、社會變化及事件,導致該國家或地區借款人或債務人沒有能力或者拒絕償付銀行業金融機構債務,或使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該國家或地區的商業存在遭受損失,或使銀行業金融機構遭受其他損失的風險。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