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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會稱為:天津浙江臺州商會。 TIANJIN ZHEJIANG TAIZHOU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條 本會由浙江臺州籍在津機構、企業及關心、支持津臺經濟建設的各界人士自願組成的。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全面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遵守憲法、法律。團結在津臺州籍各界人士,愛國愛鄉,廣交朋友,增進友誼,維護商會及全體會員的合法權益。積極發動全體會員,獻計獻策,為促進臺津兩地的經濟聯系,共同發展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會住所:天津市河西區梅江道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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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1. 宣傳臺州遠期建設發展戰略、通報臺州經濟建設成就和需求信息;宣傳天津投資環境、展開對外開放、招商引資工作。
2. 聽取在津臺州的各界人士對建設天津、臺州的建議和意見。
3. 協調臺州籍在津企業的工作,加強津臺兩地的橫向經濟聯系,相互促進,共同發展。
4. 為天津、臺州兩地的經濟建設提供諮詢服務,牽線搭橋,多辦實事。
5. 開展津臺兩地信息交流活動,定期的出版刊物,介紹津臺兩地的經濟建設的發展情況。
6. 發揚互助關心互相愛護,互相幫助的優良傳統,切實維護商會及全體成員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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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擁護本商會的章程;
2.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3. 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4. 按時交納會費,積極參加活動;
5. 單位和個人均可申請。凡是臺州籍企業或在臺州籍企業內擔任主要領導職務均可提出申請,經理事會審核批准,即可成為我會會員。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1. 提交入會申請書;
2.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3. 由理事會授權的辦事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參加本會的各種活動;
3.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 會員有入會和退會的自由;
6. 會員不履行義務,不參加活動,可視為自行退會。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
2. 執行本會的決議;
3.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4.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5. 按規定交納會費;
6.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7.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並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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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1. 會費;
2. 捐贈;
3. 在核准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4. 利息;
5.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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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二十二條 本會終止決議必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二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必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二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二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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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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