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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北京4月2日電題:舊提法是否蘊涵新含義?——聚焦社會保障稅三大熱點問題
日前,財政部部長謝旭人發表文章提出,完善社會保障籌資形式與提高統籌級次,研究開征社會保障稅。
事實上,關於『研究開征社會保障稅』的提法在我國並非首次,更值得關注的應該是,此次再提是否蘊涵新的含義?
是否首次提出?
社會保險基金,又叫社會保障基金,被稱為是老百姓的『養命錢』。我國社會保險基金主要由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等五大險種組成,而關於社會保障費用的征收是我國社保制度的資金基礎。
目前,全世界170多個國家裡至少有132個國家實行社會保障稅制度,這種制度以征收社會保障稅的方式籌集社會保障資金,並在全國范圍內統籌。在稅率方面,一般實行比例稅率,僱主和僱員各負擔50%。
事實上,我國關於『開征社會保障稅』提法早在1996年已經出現。在當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中提出,要逐步開征社會保障稅。在這之後,財政部門相關負責人在不同場合也曾表示過,將研究開征社會保障稅。
『目前,我國五大險種還沒有做到全國統籌,有的連省級統籌都沒有做到,所以無法做到相互調劑,此外,這些費用征管體系不一樣,有的是稅務部門征收,有的是社會保障部門征收,這對征管剛性不強,應該通過「費」改「稅」解決這些問題。』中國社科院財貿所研究員張斌2日接受記者采訪時說。
是否具備條件?
2010年年初,國家稅務總局發布消息,自2006年以來的近4年間,全國稅務機關累計征收各項社會保障費收入接近1.8萬億元,持續保持較快穩定增長。
據了解,稅務機關陸續接手社會保障費征收工作已經有10年的時間,截至目前,全國已有20個省(區、市)稅務機關接手征收社會保障費工作,征管體系已經日趨完善。
稅務總局相關負責人介紹,今後一段時期,稅務機關要圍繞健全法律法規,努力推進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體制改革,積極推動稅務機關全責征收社保費工作。可以說,目前,開征社會保障稅無論是民眾的認識還是征收的技術條件正在日趨成熟。
張斌指出,開征社會保障稅並不是要開征一個新的稅種,而是由以前的『費』改成『稅』,與『費』相比,『稅』的開征更具有法定強制性,有利於保障社保體系的資金來源,夯實我國社保的基礎。
財政部財科所副所長白景明也表示,如果社會保障資金籌集由『費』變『稅』,則意味著社會保障資金籌集來源擴大,資金支出要同步納入財政支出范疇,並將打破各省的『各自為政』形成全國統籌。
是否蘊涵新含義?
2010年1月,國務院發布了《關於試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意見》,提出將社保基金納入政府預算管理,並將逐步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信息公開制度。
『只有社保基金預算體系完善了,「費」改「稅」纔有基礎,稅收行為纔能得到規范。另一方面,預算公開後,公眾對社保資金的收入和支出情況有了了解,也纔會支持國家統一征稅的行為。』白景明說。
『費』改『稅』雖然是一字之差,但在這一過程中蘊涵很多內涵,尤其是在我國收入分配體制改革、財政預算公開、民生等問題日漸受到廣泛關注的現在,再次提出開征社會保障稅,其中的確蘊涵著新的內涵。
值得注意的是,謝旭人在文章中提出研究開征社會保障稅的同時,還提出,要完善社會保障籌資形式與提高統籌級次。的確,開征社會保障稅的過程中,必將伴隨著其他一系列的改革。
張斌指出,社會保障費改社會保障稅的過程,將有利於進一步理順我國現有的收入分配體制,這項稅制改革也將與我國整個社保體制的改革緊密相關,將與如何完善現有社會保障制度的籌資形式,如何進一步擴大社會保障的覆蓋范圍緊密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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