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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持有的賣出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20%
中國證監會3月15日下發《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股指期貨指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指引》)。《指引》指出,基金投資股指期貨在策略上以套期保值為主,並且將對投資比例進行嚴格限制,以進一步加強風險控制。
根據規定,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保本基金可以按照《指引》投資於股指期貨;債券型基金、貨幣市場基金不得投資於股指期貨。
《指引》指出,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20%。
為防止基金利用期貨投資的杠杆性增大投資風險,將基金的總投資頭寸,即持有的買入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總和,限制在基金資產淨值的95%(對普通開放式基金)或100%(對ETF基金、指數基金和封閉式基金)之內。為避免基金利用日間交易頻繁開倉、平倉,要求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的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20%。
《指引》同時指出,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符合基金合同關於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避免基金通過股指期貨變相擴大或者降低股票投資比例、改變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征。
開放式基金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保證金後,還應保持不低於5%的現金;封閉式基金、ETF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保證金後,應保持不低於保證金一倍的現金,應對補充保證金的需要。
保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不受上述限制,但應符合基金合同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資目標,且每日所持期貨合約及有價證券的最大可能損失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扣除用於保本部分資產後的餘額。擔保機構應充分了解保本基金的股指期貨投資策略和可能損失,並在擔保協議中作出專門說明。
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指引》實施前已經獲得中國證監會核准的基金,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指引》的有關要求,決定是否參與股指期貨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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