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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單位發放的交通補貼、通訊補貼的個人所得稅政策並沒有做任何調整,各地稅務機關仍應按現行稅法規定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在近日發布的通知中稱,『雙薪制』計稅方法停止執行。稅務總局相關負責人17日接受記者采訪時指出,此次取消『雙薪制』計稅方法,只是對過去的老政策進行清理,個人取得年終加薪應按2005年出臺的分攤計稅方法計算納稅,並沒有改變個人稅收負擔。
所謂『雙薪』是指單位按照規定程序向個人多發放一個月工資,俗稱『第13個月工資』,也稱『年終加薪』,實際上就是單位對員工全年獎勵的一種形式。隨著我國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化,單位對員工支付薪酬的名目不斷增加,為減輕個人稅負,1996年稅務總局曾明確年終加薪或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的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以收入全額直接按照適用稅率計征稅款,即『雙薪制』計稅方法。
2005年,稅務總局對包括『雙薪』在內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稅辦法進行了調整,明確規定全年一次性獎金包括年終加薪、績效考核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並以上述收入全額分攤至12個月的數額確定適用稅率,再按規定方法計算應繳稅額,也就是分攤計稅方法。
『應該說,這種分攤計稅方法與原「雙薪制」計稅方法相比,是一種更為優惠的計稅方法。調整後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分攤計稅的政策實際上已經包括了年終加薪(雙薪)。據我們了解,該政策調整後,企事業單位一般都是將年終加薪(雙薪)並入全年一次性獎金中統一計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這位負責人指出。
這位負責人還介紹,對於只有年終加薪(雙薪)、沒有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納稅人而言,年終加薪(雙薪)按照2005年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分攤計稅方法執行;對於既有年終加薪(雙薪)又有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納稅人而言,應將兩項收入合並,適用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分攤計稅方法,稅負與2005年以來的負擔相同,沒有變化。
『據我們了解,近來有一些高收入企業把年終加薪(雙薪)與全年一次性獎金分別分攤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違反了2005年全年一次性獎金的政策規定。此次明確取消原「雙薪制」計稅方法,是定期清理過時或者作廢文件的要求,也是針對上述違反規定的行為從規范稅制、公平稅負、調節高收入的角度考慮的,不會增加普通工薪收入者的負擔。』這位負責人指出。
另外,這位負責人介紹,長期以來,稅務總局始終將高收入行業和高收入者作為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重點。今年以來,我們先後出臺三個相關文件都是針對高收入者運用資本、管理等要素取得所得而加強個人所得稅征管的規定。今後,我們還將進一步加大對高收入行業和高收入者的征管力度,充分發揮個人所得稅調節高收入的職能作用。
這位負責人還介紹,稅務總局對單位發放的交通補貼、通訊補貼的個人所得稅政策並沒有做任何調整,各地稅務機關仍應按現行稅法規定執行。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法中,對單位向個人發放的交通、通訊補貼一直規定是要征收個人所得稅,這項規定已執行多年,並不是過去不征稅,現在纔規定要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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