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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受關注的央企高管薪酬管理辦法終於『更新』。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財政部、審計署、國資委昨日聯合下發了《關於進一步規范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央企高管的薪酬結構和水平、薪酬支付方式、補充保險和職務消費等進行了統一說明,規定央企高管績效年薪先考核後兌現。
《意見》明確指出,央企高管的薪酬結構主要由基本年薪、績效年薪和中長期激勵收益三部分構成。由於我國對股權激勵等中長期激勵的配套改革政策還在試行期,因此《意見》對中長期激勵只做了原則性規定,重點放在了規范基本年薪和績效年薪。
《意見》規定,央企高管的基本年薪要與上年度央企在崗職工的平均工資相聯系,績效年薪則根據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確定。其中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績效年薪則按照先考核後兌現的原則,根據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由企業一次性提取,分期兌現。作為考核的標准,年度經營目標由國資委根據不同行業和企業的生產經營特點,考慮盈利與風險控制後確定。
但相較於2004年6月國資委發布的《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最新出爐的《意見》並沒有太大突破。
依據此前的《辦法》,央企高管的薪酬由基薪、績效薪金和中長期激勵單元三部分構成。其中,基薪是企業負責人年度的基本收入,主要根據企業經營規模、經營管理難度和所在地區企業平均工資、所在行業平均工資、本企業平均工資等因素綜合確定。基薪每年由國資委核定一次,按月支付。而績效薪金的60%在年度考核結束後當期兌現,其餘40%延期兌現,延期兌現收入與任期資產經營考核結果掛鉤。
除基本年薪和績效年薪外,《意見》還對央企高管的補充保險和職務消費做出了原則規定。在補充保險方面,企業在依法參加基本社會保險的基礎上,為負責人建立企業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的,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繳費和待遇標准。同時要從嚴控制職務消費,企業要按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職務消費管理制度。
《意見》強調,央企高管薪酬管理要遵循五項基本原則:一是堅持市場調節與政府監管結合;二是堅持激勵與約束統一;三是堅持短期激勵與長期激勵兼顧;四是堅持負責人薪酬增長與職工工資增長協調;五是堅持完善薪酬制度與規范補充保險、職務消費等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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