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外資投資資格:要求放寬,改為『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以及『符合所在地金融監管機構的審慎監管指標要求』
●股權變更規定:更為嚴格,要求『保險公司變更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5%以上的股東,或者變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應當經中國保監會批准』
9月7日,中國保監會對《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草案)》(簡稱《草案》)再次征求意見,其曾分別於2007年8月和2008年3月向社會公開征求過意見。《草案》較過去的兩版征求意見稿,投資門檻與監管要求明顯有所放寬。
《草案》除一般規定,如『除中國保監會批准的主要股東外,單個股東(包括關聯方)出資或持股比例不得超過保險公司注冊資本的20%』等未發生變化外,主要是在外資投資資格、股權變更等方面做了相應的改動。
譬如,2008年3月版的征求意見稿中,規定境外金融機構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應符合6個條件,如其中的『符合當地金融監管部門的資本充足性監管要求』以及『已獲准在中國保險市場上投資的境外金融機構不得投資參股同類保險公司』,在此次《草案》中改為了『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以及『符合所在地金融監管機構的審慎監管指標要求』,顯示其投資資格有所放寬。
另外,與去年3月對外公布的征求意見稿相比,本次征求意見稿對保險公司更換股東行為作了更為嚴格的規定:『保險公司變更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5%以上的股東,或者變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應當經中國保監會批准。』而去年的征求意見稿,只是要求保險公司變更持有公司股權10%以上的股東時需報中國保監會批准。這意味著新一輪征求意見稿擬對保險公司股權變更行為進一步加強監管,避免保險公司頻繁更換股東影響經營穩定。
在禁止投資人用銀行貸款投資入股保險公司、適當放寬投資入股條件並堅持優化治理結構、避免同業競爭等問題上,本次征求意見稿與去年征求意見稿保持了一致態度。
本次《辦法》草案明確規定,保險公司的股東應當用貨幣出資,不得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保險公司股東的出資,應當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資並出具證明。股東應當以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向保險公司投資,不得用銀行貸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資金向保險公司投資。
雖禁止以非自有資金向保險公司投資,但草案並不禁止保險公司股東與保險公司之間以股權置換的形式相互投資。前不久,中國人壽董事長楊超向媒體表示,公司與農行已達成戰略合作協議,希望將來能與農行進行可能的股權置換。
對於境內企業法人及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保險公司,草案總體上強調,中國保監會將根據『堅持戰略投資、優化治理結構、避免同業競爭、維護穩健發展的原則,核准主要股東的出資或持股比例』。同時明確要求,『兩個以上的保險公司受同一機構控制或者相互之間存在控制關系的,不得經營存在利益衝突或者競爭關系的同類保險業務』。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