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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1日,央行和銀監會聯合發布公告,允許符合條件的金融租賃公司和汽車金融公司發行金融債券。
公告明確規定了申請發行金融債券的具體條件,主要包括:金融租賃公司注冊資本金不低於5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汽車金融公司注冊資本金不低於8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資產質量良好,最近1年不良資產率低於行業平均水平,資產損失准備計提充足;無到期不能支付債務;淨資產不低於行業平均水平;最近3年連續盈利,最近1年利潤率不低於行業平均水平,且有穩定的盈利預期;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所發行金融債券1年的利息;風險監管指標達到監管要求等。
公告要求,對於商業銀行設立的金融租賃公司,資質良好但成立不滿3年的,應由具有擔保能力的擔保人提供擔保。金融租賃公司和汽車金融公司發行金融債券後,資本充足率均應不低於8%。
央行表示,允許金融租賃公司和汽車金融公司發行金融債券,是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穩步擴大發債主體的范圍、加快債券市場發展的重要步驟,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擴內需、保增長、調結構、惠民生』戰略部署的具體舉措。
央行介紹,金融租賃公司主要通過出租生產設備等方式為承租人提供融資支持,中小企業是其重要服務對象。截至2009年7月底,我國共有金融租賃公司12家,資產總額達1081億元。允許金融租賃公司發債,有利於拓寬其資金來源渠道,促進融資租賃業務開展,並增強其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能力。汽車金融公司主要為汽車購買者及銷售商提供金融服務。截至2009年7月底,我國共有汽車金融公司10家,資產總額為378億元。允許汽車金融公司發債,有利於拓寬其融資渠道,推動汽車消費信貸業務開展,進而促進擴大國內汽車消費需求,支持汽車產業振興。
金融租賃公司和汽車金融公司發行金融債券的申請核准程序、發行承銷、登記托管、信用評級和信息披露等事宜,仍按照《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金融債券發行管理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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