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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紀委近日印發了《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乾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對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紀行為的處理依據作了明確規定。
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小金庫』問題,多次明令禁止,要求堅決治理。各地區各部門按照中央的要求,積極采取措施治理『小金庫』,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近年來,一些地方、部門和單位設立『小金庫』的現象仍時有發生,有的還相當嚴重,人民群眾對此反映強烈。『小金庫』的存在,不僅導致會計信息失真,擾亂市場經濟秩序,造成國家財政收入和國有資產的流失,削弱政府宏觀調控能力,影響經濟平穩較快發展,而且誘發和滋生一系列腐敗問題,嚴重敗壞黨風政風和社會風氣,是妨礙經濟健康發展、影響社會和諧穩定、危害黨和國家各項事業發展的毒瘤,必須堅決清除。為此,黨中央、國務院決定,今年首先在全國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開展專項治理,然後再逐步擴展到社會團體、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
《解釋》以《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為依據,結合『小金庫』治理工作實際,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一是界定了『小金庫』的涵義;二是明確了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吃喝玩樂、揮霍浪費,新建、改建、擴建、裝修辦公樓或者培訓中心,濫發獎金福利,報銷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私分國有資產等行為的處分依據;三是區分不同情況界定了從重處分,免予、減輕或者從輕處分的相關政策界限;四是針對頂風違紀行為,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按照組織程序先予免職,再依據《解釋》追究紀律責任。
對設立『小金庫』違紀行為明確處分依據
為規范財政秩序,嚴肅財經紀律,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懲處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紀行為,確保『小金庫』治理工作取得實效,中央紀委對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乾問題解釋。
本解釋所稱『小金庫』,是指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應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的各項資金(含有價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產。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及其內設機構有設立『小金庫』行為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的共產黨員(以下統稱有關責任人員),依照本解釋追究責任。
-關於追責
設『小金庫』將追究責任人
有設立『小金庫』行為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追究責任。
使用『小金庫』款項吃喝、旅游、送禮、進行娛樂活動或者以其他方式揮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追究責任,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使用『小金庫』款項新建、改建、擴建、裝修辦公樓或者培訓中心等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追究責任。
使用『小金庫』款項提高福利補貼標准或者擴大福利補貼范圍、濫發獎金實物或者有其他超標准支出行為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追究責任。
使用『小金庫』款項報銷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追究責任。
以單位名義將『小金庫』財物集體私分給單位職工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四條的規定追究責任。
有設立『小金庫』或者使用『小金庫』款項行為,並且有本解釋規定之外的其他違紀行為需要合並處理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追究責任。
-關於處分
對抗檢查、打擊舉報人將受重處
對在治理『小金庫』工作中有弄虛作假、壓案不查、對抗檢查、拒不糾正、銷毀證據、突擊花錢、打擊報復舉報人等行為的,從重處理。
對在治理『小金庫』工作中不負責任,造成嚴重不良後果的部門和單位,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有設立『小金庫』或者使用『小金庫』款項行為,情節較輕,且能夠按照有關規定認真自查自糾的,可以免予處分。
有設立『小金庫』或者使用『小金庫』款項行為,情節較重,但能夠按照有關規定自查自糾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分。
有設立『小金庫』或者使用『小金庫』款項行為,情節嚴重,但能夠按照有關規定自查自糾的,可以從輕處分。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入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9]18號)印發後再設立或者變換方式繼續設立『小金庫』的,對有關責任人員,按照組織程序先予免職,再依據本解釋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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