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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19日宣布,經7月30日至8月13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證監會17日發布《期貨公司分類監管規定(試行)》,並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根據規定,期貨公司將按照評價計分的高低,被分為5大類11個級別,分類結果將作為期貨公司申請新業務、新設營業網點等事項的審慎性條件。
和征求意見稿相比,規定對違規使用分類評價結果的處理問題做了修改。規定第四十五條明確:『期貨公司不得對外公布分類結果,不得將分類結果用於廣告、宣傳、營銷等商業目的』。有反饋意見認為,對於期貨公司違反上述規定的,應明確相應的處理措施,以增強該條款約束力。經研究,證監會采納了該意見,在持續合規狀況指標中增加一項指標,即『未按規定使用分類評價結果的,每次扣1分』。
對於保證金預警扣分的問題,規定第十四條明確,對於經核實為公司原因的保證金預警,應予以相應的扣分。有反饋意見認為,上述規定過於原則,應對預警責任屬於期貨公司的情況作出明確界定。由於實踐中導致保證金預警的原因比較復雜,經會同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公司對各種保證金預警情形進行分析研究,證監會在《期貨公司首次分類評價操作指引》中界定了對於非公司原因導致的保證金預警可以豁免扣分的情形,以加強對分類評價工作的指導。
此外,征求意見期間,有反饋意見認為,在市場影響力指標中采用『淨資本收益率』比『淨利潤』更能反映期貨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經營效率。經研究,證監會認為,鑒於目前期貨公司整體實力相對較弱,監管部門應更關注期貨公司的財務安全和抗風險能力,如果采用淨資本收益率指標,有可能會抑制公司增資,進而導致資本安全邊際降低。因此,采用淨資本收益率指標不符合證監會的監管導向,規定未予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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