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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就相關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防范流動資金貸款挪用新規將出臺
銀監會30日公布《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擬加強流動資金貸款的流向管理,減少挪用風險。
辦法所稱的流動資金貸款,是指貸款人向企(事)業法人或國家規定可以作為借款人的其他組織發放的用於日常生產經營的本外幣貸款。辦法同時規定,除固定資產貸款以外的其他公司類貸款業務品種適用本辦法。
辦法規定,單筆支付超過借款合同金額的30%,且超過100萬元人民幣的;或單筆支付未超過借款合同金額的30%,但絕對金額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的貸款需采取貸款人受托支付。對於『新建立業務關系的客戶』,『經營擴張過快或主營業務不突出的客戶』或『信用狀況一般或有惡化趨勢的客戶』,也要求采取貸款人受托支付。其餘情形可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貸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托,將貸款資金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分析人士稱,這意味著銀行會直接將貸款資金劃入最終收款人賬戶,信貸資金流向將受到嚴格控制,信貸資金違規挪用現象將被有效遏制。
辦法規定,票據貼現、貿易融資、賬戶透支、全額保證金類質押項下的流動資金貸款可視具體情況選擇參照本辦法執行。但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汽車金融公司發放流動資金貸款,可暫不執行本辦法。
辦法征求意見截止日為8月26日。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征求意見結束後將發布修訂後的辦法,並自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後施行。
銀監會27日公布了《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要求對單筆金額超過項目總投資5%或超過500萬元的貸款資金支付,應采用貸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以確保銀行信貸資金真正進入實體經濟。銀監會還將出臺《個人貸款管理辦法》,以規范個人貸款流向。
『流動資金貸款』概念放大支付管理新規欲覆蓋各類貸款
加強流動資金貸款流向管理,減少挪用風險。
30日,銀監會發布《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分析人士認為,《辦法》明顯擴大了『流動資金貸款』概念,監管部門欲將『受托支付』的支付管理模式擴大到各類貸款,以防范信貸挪用風險。
支付新規全覆蓋
一般而言,流動資金貸款是為滿足客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臨時性、季節性的資金需求,保證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而發放的貸款。但在《辦法》中所稱的流動資金貸款,是指貸款人向企(事)業法人或國家規定可以作為借款人的其他組織發放的用於日常生產經營的本外幣貸款。且同時規定,除固定資產貸款以外的其他公司類貸款業務品種適用本辦法。
有分析人士認為,由於我國存在事業單位借流動資金貸款的情況,如學校、醫院,乃至鐵道部門等,加入事業法人可謂合乎國情,但同時規定除固定資產貸款以外的其他公司類貸款業務品種適用本辦法。則明顯有擴大概念之嫌,『加上周一公布的《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這意味著所有機構類貸款都將納入支付新規的管理范圍。』
《辦法》還規定,票據貼現、貿易融資、賬戶透支、全額保證金類質押項下的流動資金貸款可視具體情況選擇參照本辦法執行。上述分析人士表示,這表明其它融資手段也將納入支付新規管理范疇。『加之隨後將出臺的《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以「受托支付」為特征的支付管理模式可謂將各類貸款「一網打盡」。』
據接近銀監會的人士介紹,上述文件標准只是監管部門的最低要求,銀行可以自行掌握上浮尺度,可能出現更高標准。
『受托支付』有效防范風險
無論是《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還是《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及將要公布的《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受托支付』成為其中最大變化。『受托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托,將貸款資金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這意味著銀行會直接將貸款資金劃入最終收款人賬戶,從而有效控制信貸資金流向,遏制信貸資金違規挪用現象。
業內人士表示,已公布的文件貫徹了貸款全流程管理的理念,針對當前銀行業金融機構經營中普遍存在的薄弱環節,重點規范了合同簽訂、發放與支付、貸後管理部分,其中『合同簽訂』規定基於市場經濟最根本的契約原則,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將固定資產貸款風險管理的各項要求和理念落實到與借款人的合同中去;『發放與支付』規定貫徹貸款『實貸實付』的理念,采用貸款人受托支付的方式,有效監控貸款按約定用途使用,防范貸款挪用風險。
交通銀行首席經濟學家連平認為,『受托支付』使得貸款不通過借款人賬戶,直接進入借款人交易對手賬戶,『在第一站有效防止了貸款挪用。』對於如何防范此後貸款流向問題,連平解釋,信貸資金進入最終收款人賬戶後其性質就已經發生了變化,成為最終收款出售產品後的收入,應當視作其自有資金,而非銀行的信貸資金了。從銀行角度看,控制向其借款人的風險,保證借款人還款能力已經足以。
助推經濟健康發展
銀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貸款新規只是對支付環節進行了一些調整,沒有抬高企業獲得貸款的門檻,也不改變授信條件、期限、利率等要求,因此不會對企業獲得銀行授信產生影響。
與此同時,新規有利於防范貸款快速增長形勢下的銀行風險,有利於優化信貸結構,有助於銀行業金融機構提高信貸管理的質量,有助於防范未來銀行體系的系統性風險,這將從根本上確保銀行信貸資金真正進入實體經濟,支持我國經濟又好又快的發展。
該負責人強調,銀監會近期發布的系列辦法,從2007年就已開始研究起草,是對以往和現行貸款風險監管制度系統化的調整與完善,是一項銀行業風險監管的長期制度安排。
有專家認為,監管部門對風險和貸款使用效率做出評估,對信貸擴張的交易進行調查和研究,以致在風險快速積聚時通過修訂監管政策防范風險,是監管部門職責所在。
《辦法》中所稱的流動資金貸款,是指貸款人向企(事)業法人或國家規定可以作為借款人的其他組織發放的用於日常生產經營的本外幣貸款。《辦法》同時規定,除固定資產貸款以外的其他公司類貸款業務品種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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