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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昨日從國家外匯管理局獲悉,《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將從8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據《規定》,今後我國境內企業走出去將更有底氣。
《規定》明確指出,境內機構可使用自有外匯資金、符合規定的國內外匯貸款、人民幣購匯或實物、無形資產、留存境外利潤等多種資金來源,進行境外直接投資。與原有規定相比,新規擴大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資金來源。
融資難和資金不足是制約中國境外投資企業發展壯大的主要因素。除放開自有外匯等多種資金來源,境內機構在其境外項目正式成立前,如經外管局核准,亦可以匯出其投資總額一定比例的前期費用。國家外管局在6月還出臺文件,解除了境外放款的資質限制,允許各類境內企業為其在境外設立的參股企業提供直接融資放款。
此外,《規定》將境外直接投資外匯資金來源的審核方式,由事前審查改為事後登記,同時對境內機構境外投資資金匯出的管理,也由以往的核准制調整為登記制。
國家外管局相關負責人指出,當前中國正處在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關鍵時期,經濟總體形勢企穩向好,進一步簡化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有利於企業更好地把握境外直接投資的時機,降低境外投資成本,穩步有序地推動跨境資本交易的對外開放進程。
外管局強調,為了便於境外直接投資的順利進行,金融機構應在《規定》發布後,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為了保證境外直接投資項下跨境資金流出入統計數據的全面性與准確性;保證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和匯兌業務的順利進行,在《規定》正式實施之前,已進行境外直接投資的金融機構應到所在地外匯局進行境外投資有關信息的補錄入工作,此項工作應於2009年12月31日前結束。二是金融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審查改為事後登記,即在取得主管部門批准後應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並就其外匯資金來源情況進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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