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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19日從財政部和中國證監會獲悉,國務院近日決定,在境內證券市場實施國有股轉持,即股權分置改革新老劃斷後,凡在境內證券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含國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均須按首次公開發行時實際發行股份數量的10%,將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國有股轉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持有,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對轉持股份承繼原國有股東的禁售期義務。
財政部和證監會有關負責人指出,劃轉部分國有股充實社保基金是落實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和十七大報告中關於通過多種渠道籌集社保基金精神的重要措施,是未雨綢繆、積極應對未來人口老齡化高峰時期養老金缺口的實際行動,是加快社會保障體系建設、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大舉措。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是我國證券市場的一個重要投資機構,奉行長期投資、價值投資、責任投資的投資理念。劃轉部分國有股充實社保基金,並對股權分置改革新老劃斷至轉持政策頒布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轉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持有的股份,在承繼原國有股東禁售期的基礎上延長三年禁售期,將有利於增強投資者信心,有利於我國證券市場的長期穩定健康發展。
四部門發布境內證券市場轉持部分國有股充實社保基金實施辦法
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國資委、證監會和社保基金會19日聯合印發了《境內證券市場轉持部分國有股充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實施辦法》,明確從即日起在我國境內證券市場實施國有股轉持。
實施辦法明確了國有股轉持的范圍、比例和方式。實施辦法規定,股權分置改革新老劃斷後,凡在境內證券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含國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均須按首次公開發行時實際發行股份數量的10%,將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國有股轉由社保基金會持有,國有股東持股數量少於應轉持股份數量的,按實際持股數量轉持。股權分置改革新老劃斷後至實施辦法頒布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由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確認的上市前國有股東承擔轉持義務。經確認的國有股東在履行轉持義務前已發生股份轉讓的,須按其承擔的轉持義務以上繳資金等方式替代轉持國有股。實施辦法頒布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由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確認的國有股東承擔轉持義務。
實施辦法指出,混合所有制的國有股東,由該類國有股東的國有出資人按其持股比例乘以該類國有股東應轉持的權益額,履行轉持義務。具體方式包括:在取得國有股東各出資人或各股東一致意見後,直接轉持國有股,並由該國有股東的國有出資人對非國有出資人給予相應補償;或者由該國有股東的國有出資人以分紅或自有資金一次或分次上繳中央金庫。對符合直接轉持股份條件,但根據國家相關規定需要保持國有控股地位的,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允許國有股東在確保資金及時、足額上繳中央金庫情況下,采取包括但不限於以分紅或自有資金等方式履行轉持義務。
實施辦法還詳細規定國有股轉持程序及轉持股份的管理和處置事宜。根據實施辦法,轉由社保基金會持有的境內上市公司國有股,社保基金會承繼原國有股東的禁售期義務。對股權分置改革新老劃斷至本辦法頒布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轉持的股份,社保基金會在承繼原國有股東的法定和自願承諾禁售期基礎上,再將禁售期延長三年。
實施辦法還指出,社保基金會轉持國有股後,享有轉持股份的收益權和處置權,不乾預上市公司日常經營管理。國有股轉持給社保基金會和資金上繳中央金庫後,相關國有單位核減國有權益,依次衝減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金、資本公積金和實收資本,並做好相應國有資產產權變動登記工作。對於轉持股份,社保基金以發行價入賬,並納入基金總資產統一核算。對國有股東替代轉持上繳中央金庫的資金,財政部應及時撥入社保基金賬戶。根據實施辦法,財政部負責對轉持國有股充實全國社保基金的財務管理實施監管。財政部可委托專業中介機構定期對社保基金會轉持國有股的運營情況進行審計。社保基金會應設立專門賬戶用於接收轉持股份,按本辦法轉持國有股以及轉持股份在社保基金各賬戶之間轉賬,免征過戶費。
實施辦法還明確,國有股轉持過程中涉及的信息披露事項,由相關方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境外上市公司減轉持工作仍按現有相關規定執行。
131家國有股公司應轉持股份市值近640億元
根據中國有關部門19日聯合公布的境內國有股轉持公司國有股東的轉持數據:截至2009年3月26日,股權分置改革新老劃斷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含國有股公司共131家,涉及國有股東826家,應轉持股份約83.94億股,發行市值約639.33億元。
根據中國國務院關於在境內證券市場實施國有股轉持的有關政策,依據《境內證券市場轉持部分國有股充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實施辦法》規定,財政部、國資委、證監會以及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19日聯合發布這一公告。
公告詳細列舉了各公司履行轉持義務的國有股東名稱和應轉持股數。公告明確,如上市公司派發股票股利、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等導致淨資產不變、股份數量增加,國有股東應轉持股份數量相應增加。
公告指出,各公司應轉持股份自公告之日起予以凍結。上市公司國有股東如有疑義,應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反饋意見,並提交國有股權管理批復等文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重新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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