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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滬深證券交易所18日發布滬深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發行電子化實施細則》(2009年修訂)和《資金申購上網公開發行股票實施辦法》(2009年修訂),以適應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需要。其中,滬市上網發行資金申購的時間將可以縮短一個交易日。
修訂後的兩市《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發行電子化實施細則》規定,參與初步詢價的詢價對象及參與累計投標、申購的股票配售對象,應在初步詢價開始日前一個交易日的12時前完成在中國證券業協會的登記備案工作。未在上述期間完成登記備案的,不得參與網下發行。對於每一只股票發行,已參與網下發行的配售對象不得再通過網上申購新股。參加網下發行的配售對象再通過網上申購新股的,有權部門依據具體情況暫停或取消其網下配售對象資格。
修訂後的《上海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發行電子化實施細則》規定,初步詢價期間,每一個詢價對象可以為其管理的每一個配售對象填報多個擬申購價格,每個擬申購價格對應一個擬申購數量。配售對象在初步詢價階段填寫的多個『擬申購價格』,如全部落在主承銷商確定的發行價格區間下限之下,該配售對象不得進入累計投標詢價階段進行新股申購;配售對象在初步詢價階段填寫的多個『擬申購價格』,如其中有一個或一個以上報價落在主承銷商確定的發行價格區間之內或區間上限之上的,該配售對象可以進入累計投標詢價階段申購新股。
在累計投標詢價報價階段,詢價對象管理的每個配售對象可以多次申報,一經申報不得撤銷或者修改。每個配售對象多次申報的累計申購股數不得少於落在發行價格區間之內及區間上限之上的初步詢價報價所對應的『擬申購數量』總和,不得超過主承銷商確定的申購數量上限,且不得超過網下發行股票總量。
修訂後的《深圳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發行電子化實施細則》規定,初步詢價應在T-3日(T日為網上申購日)15:00前完成。網下申購繳款日則為網上申購當日(T日)。詢價對象應按照指定方式報送和更新其配售對象的關聯深圳A股證券賬戶資料,並根據要求及時進行補報和更正相關資料。對於未報送配售對象證券賬戶資料以及未及時根據要求補報和更正相關資料的詢價對象,深交所以及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可限制其相關配售對象參與網下配售。
修訂後的兩市《資金申購上網公開發行股票實施辦法》規定,投資者參與網上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購,只能使用一個證券賬戶。證券賬戶注冊資料中『賬戶持有人名稱』相同且『有效身份證明文件號碼』相同的多個證券賬戶(以T-1日賬戶注冊資料為准)參與同一只新股申購的,以及同一證券賬戶多次參與同一只新股申購的,以第一筆申購為有效申購,其餘申購均為無效申購。證券公司客戶定向資產管理專用證券賬戶以及指定交易在不同證券公司的企業年金賬戶可按現有開立賬戶參與申購。
辦法規定,中國結算上海、深圳分公司對新股申購資金實行非擔保交收。對每只新股發行,已經參與網下初步詢價的配售對象不得參與網上申購,違規申購作無效處理,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相關責任;投資者應根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相關規定管理其證券賬戶。交易所有權禁止此類配售對象開立的證券賬戶申購新股,並提請有權部門進行查處。
修訂後的《滬市股票上網發行資金申購實施辦法》還規定,每一申購單位為1000股,申購數量不少於1000股,超過1000股的必須是1000股的整數倍,但最高不得超過當次社會公眾股上網發行總量的千分之一,且不得超過9999.9萬股。
滬市上網發行資金申購的時間一般為四個交易日,根據發行人和主承銷商的申請,滬市上網發行資金申購的時間將可以縮短一個交易日,辦法對申購流程作出規定,即投資者申購(T日),資金凍結、驗資及配號(T+1日),搖號抽簽、中簽處理(T+2日),資金解凍(T+3日)。
修訂後的深市《資金申購上網公開發行股票實施辦法》則規定,如果結算參與人的資金餘額不足,不足資金部分的申購視為無效申購,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將根據以下原則進行無效申購處理:同一日內有多只證券進行申購的,按證券代碼從小到大進行無效處理;同一證券的申購,根據交易所主機確認申購的時間先後順序,從最晚一筆申購開始,對該結算參與人的申購委托逐筆進行無效申購處理,直至滿足實際資金餘額。
在網上與網下發行的銜接方面,辦法規定新股資金申購網上發行與網下申購繳款同時進行。對於通過網下初步詢價確定股票發行價格的,網下配售和網上發行均按照定價發行方式進行。對於通過網下累計投標詢價確定股票發行價格的,參與網上發行的投資者按詢價區間的上限進行申購。網下累計投標確定發行價格後,資金解凍日網上申購資金解凍,中簽投資者將獲得申購價格與發行價格之間的差額部分及未中簽部分的申購餘款。
關於發布《資金申購上網公開發行股票實施辦法》的通知(2009年修訂)
各有關單位:
為適應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需要,根據《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37號)及《關於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發行體制的指導意見》,經中國證監會證監函[2009]166號文批准,現對2006年5月19日發布的《資金申購上網定價公開發行股票實施辦法》進行修訂並予以發布,請遵照執行。原《資金申購上網定價公開發行股票實施辦法》及《關於深市新股資金申購上網發行的補充通知》不再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資金申購上網公開發行股票實施辦法(2009年修訂)
深圳證券交易所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二零零九年六月十八日
資金申購上網公開發行股票實施辦法(2009年修訂)
一、為了規范資金申購上網公開發行股票的有關行為,特制定本辦法。
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交易系統采用資金申購方式上網公開發行股票,適用本辦法。
二、基本規定
1.申購單位及上限
申購單位為500股,每一證券賬戶申購委托不少於500股;超過500股的必須是500股的整數倍,但不得超過主承銷商在發行公告中確定的申購上限,且不超過999,999,500股。對於申購數量超過申購上限的新股申購委托,深交所交易系統將該委托視為無效委托予以自動撤銷,不予確認。
2.申購次數
投資者參與網上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購,只能使用一個證券賬戶。每只新股發行,每一證券賬戶只能申購一次。新股申購委托一經深交所交易系統確認,不得撤銷。證券賬戶注冊資料中『賬戶持有人名稱』相同且『有效身份證明文件號碼』相同的多個證券賬戶(以T-1日賬戶注冊資料為准,T日為申購日)參與同一只新股申購的,以及同一證券賬戶多次參與同一只新股申購的,以深交所交易系統確認的該投資者的第一筆申購為有效申購,其餘申購均為無效申購。
證券公司客戶定向資產管理專用證券賬戶以及企業年金賬戶,證券賬戶注冊資料中『賬戶持有人名稱』相同且『有效身份證明文件號碼』相同的,可作為不同賬戶參與申購。
3.申購限制
對每只新股發行,已經參與網下初步詢價的配售對象不得參與網上申購。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根據主承銷商提供的已參與網下初步詢價的配售對象名單以及詢價對象報送的配售對象證券賬戶信息對配售對象的違規申購作無效處理。
4.資金交收
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對新股申購資金實行非擔保交收。
結算參與人應使用其資金交收賬戶(即結算備付金賬戶)完成新股申購的資金交收,並應保證其資金交收賬戶在規定的資金到賬時點有足額資金用於新股申購的資金交收。
如果結算參與人的資金餘額不足,不足資金部分的申購視為無效申購。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將根據以下原則進行無效申購處理:同一日內有多只證券進行申購的,按證券代碼從小到大進行無效處理;同一證券的申購,根據交易所主機確認申購的時間先後順序,從最晚一筆申購開始,對該結算參與人的申購委托逐筆進行無效申購處理,直至滿足實際資金餘額。
5.申購配號
申購配號根據實際有效申購進行,每一有效申購單位配一個號,對所有有效申購按時間順序連續配號。
三、資金申購上網發行的一般流程
1.投資者申購
申購日(T日)當日,持有深市證券賬戶的投資者在指定的時間內通過與深交所聯網的各證券交易網點,根據發行人發行公告規定的發行價格和有效申購數量繳足申購款,進行申購委托。如投資者繳納的申購款不足,證券交易網點不得接受相關申購委托。
已開立資金賬戶但沒有足夠資金的投資者,必須在申購日(含該日)之前存入足額的申購資金;尚未開立資金賬戶的投資者,必須在申購日(含該日)之前在與深交所聯網的證券交易網點開立資金賬戶,並存入足額的申購資金。
2.申購資金凍結及驗資
申購日後的第一個交易日(T+1日),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對申購資金進行凍結處理。T+1日15:00前,申購資金需全部到賬。T+1日16:00後,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會同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和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申購資金的到位情況進行核查,並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發行人應當向負責申購凍結資金驗資的會計師事務所支付申購資金驗資費用。
3.配號
驗資結束後當天(T+1日),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根據實際到賬的新股申購資金確認有效申購總量,並按每申購單位配一個號,對所有有效申購按時間先後順序連續配號,直到最後一筆有效申購。
有效申購總量按以下辦法配售新股:
(1)如有效申購量小於或等於本次上網發行量,不需進行搖號抽簽,所有配號都是中簽號碼,投資者按其有效申購量認購股票;
(2)如申購數量大於本次上網發行量,則通過搖號抽簽,確定有效申購中簽號碼,每一中簽號碼認購一個申購單位新股。
4.搖號抽簽
如申購數量大於本次上網發行量,申購日後的第二個交易日(T+2日),在公證部門的監督下,由主承銷商主持搖號抽簽,確認搖號中簽結果,並於搖號抽簽後的第一個交易日(T+3日)在指定媒體上公布中簽結果。
5.中簽處理
T+2日,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進行中簽處理,並於當日收市後向各參與申購的證券公司發送中簽數據。
6.申購資金解凍
申購日後的第三個交易日(T+3日),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對新股申購資金進行解凍處理,並從結算參與人的資金交收賬戶上扣收新股認購款項。結算參與人在收到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返還未中簽部分的申購餘款後,將該款項返還給投資者。
網上發行申購日後第一個交易日(T+1日)至驗資結束後第一個交易日(T+2日),網上發行申購資金由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予以凍結,申購凍結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劃轉事宜由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7.結算與登記
申購日後的第三個交易日(T+3日),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將中簽的認購款項扣除相關費用後,劃至主承銷商的資金交收賬戶;主承銷商在收到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劃轉的認購資金後,依據承銷協議將該款項扣除承銷費用後劃轉到發行人指定的銀行賬戶。
網上發行結束後,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完成上網發行新股股東的股份登記。
四、網上與網下發行的銜接
1.發行時間
新股資金申購網上發行與網下申購繳款同時進行。
2.申購價格
對於通過網下初步詢價確定股票發行價格的,網下配售和網上發行均按照定價發行方式進行。
對於通過網下累計投標詢價確定股票發行價格的,參與網上發行的投資者按詢價區間的上限進行申購。網下累計投標確定發行價格後,資金解凍日網上申購資金解凍,中簽投資者將獲得申購價格與發行價格之間的差額部分及未中簽部分的申購餘款。
3.發行公告的刊登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在網上發行申購日前一個交易日之前刊登網上發行公告,網上發行公告與網下發行公告可以合並刊登。
4.網上與網下發行的回撥
如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擬在網上與網下發行之間安排回撥,在確定網下發行流程時應將網下發行申購凍結資金的解凍安排在網上申購資金驗資日以後,並安排在網下申購結束後刊登網下配售初步結果公告。
如發行人擬啟動網上與網下發行之間的回撥安排,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在網上申購資金驗資當日通知深交所;未在規定時間內通知深交所的,發行人和主承銷商不得進行回撥處理。
5.網下股份登記
網下發行結束後,發行人向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相關材料申請辦理股份登記,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在其材料齊備的前提下兩個交易日內完成登記。
網上與網下股份登記完成後,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將新股股東名冊交發行人。
五、監管措施和法律責任
1.投資者使用多個證券賬戶申購同一只新股,或以同一證券賬戶多次參與申購自行承擔相關責任。
投資者應根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相關規定管理其證券賬戶。
2.參與網下發行報價的配售對象又參與相同證券網上新股申購的,由配售對象及管理該配售對象的相關機構自行承擔相關責任。深交所有權禁止此類配售對象開立的證券賬戶申購新股,並提請有權部門進行查處。
六、發行人通過深交所交易系統發行股票,深交所不向發行人收取手續費,投資者不需繳納傭金和印花稅等費用。
七、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關於發布《深圳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發行電子化實施細則》的通知(2009年修訂)
各有關單位:
為適應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需要,根據《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37號)及《關於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發行體制的指導意見》,經中國證監會證監函[2009]166號文批准,現對《深圳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發行電子化實施細則》進行修訂並予以發布,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發行電子化實施細則(2009年修訂)
深圳證券交易所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中國證券業協會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
深圳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發行電子化實施細則(2009年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深圳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發行電子化行為,根據《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網下發行電子化是指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以下簡稱『首發新股』)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網下發行電子平臺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登記結算平臺進行的網下發行。
第二章基本規定
第三條深交所接受主承銷商的申請,許可主承銷商使用其網下發行電子平臺進行初步詢價、網下申購及網下配售工作。
第四條根據主承銷商的書面委托,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提供登記結算平臺代理主承銷商申購資金的收付、網下發行募集款的收付以及備案銀行賬戶的審核。經發行人書面委托,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根據主承銷商提供的網下配售結果數據辦理股份初始登記。
第五條在初次使用網下發行電子平臺發行股票前,主承銷商應辦理網下發行電子平臺數字證書,與深交所簽訂網下發行電子平臺使用協議,申請成為網下發行電子平臺的主承銷商用戶。主承銷商應使用數字證書在網下發行電子平臺進行操作,並對所有操作負責。
第六條機構投資者獲得詢價對象資格並在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登記備案後,應辦理網下發行電子平臺數字證書,與深交所簽訂網下發行電子平臺使用協議,申請成為網下發行電子平臺的詢價對象用戶後方可參與初步詢價。詢價對象應使用數字證書在網下發行電子平臺進行操作,並對所有操作負責。
第七條詢價對象及配售對象的信息以協會向深交所提供的數據為准。
參與網下發行的詢價對象及其管理的配售對象必須是初步詢價截止日12:00前已完成在協會登記備案的詢價對象和配售對象。
第八條具有主承銷商和詢價對象雙重身份的機構,應分別辦理網下發行電子平臺數字證書,分別申請成為主承銷商用戶和詢價對象用戶。
第九條首發新股網下發行電子化的有關數據,自新股初步詢價開始之日起在網下發行電子平臺和登記結算平臺上保留六個月。
第十條初步詢價期間,詢價對象在網下發行電子平臺為其所管理的配售對象進行價格申報並填寫相應的申購數量等信息。相關申報一經提交,不得撤銷。因特殊原因(如市場發生突然變化需要調整估值、經辦人員出錯等)需要調整報價或申購數量的,應在網下發行電子平臺填寫具體原因。詢價對象修改報價和申購數量的情況、平臺記錄的本次發行的每一次報價情況將由主承銷商在初步詢價結果報備文件中向中國證監會報送。
第十一條配售對象應使用在協會備案的銀行賬戶向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在結算銀行開立的網下發行銀行賬戶劃付申購資金,並應保證在最終資金劃付時點有足額資金用於新股申購。
配售對象劃出申購資金的賬戶與在協會備案的資金賬戶不一致、申購資金不足或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到賬的,其新股申購全部無效。多只新股同日發行時,配售對象的申購資金出現前述情形的,其全部新股申購無效。
不同配售對象共用銀行賬戶的,由托管銀行向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提供實際劃撥資金的配售對象名單,若申購資金不足或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到賬,沒有包括在名單中的配售對象的新股申購無效;若托管銀行未能及時提供名單,且申購資金不足或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到賬,則共用銀行賬戶的配售對象的新股申購全部無效。
配售對象在協會登記備案的銀行賬戶為其網下配售申購餘款退款的指定收款賬戶。
第十二條結算銀行在首次參與網下發行業務前應向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提交書面申請。
結算銀行應根據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資料,及時、准確地維護配售對象來款銀行聯行行號及銀行賬號等信息,否則造成的損失由結算銀行承擔。
第三章發行流程
第十三條初步詢價開始前一個交易日,主承銷商應向深交所提出使用網下發行電子平臺的申請,並向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提出使用登記結算平臺的書面委托申請。申請經接受後,主承銷商於初步詢價開始前在網下發行電子平臺啟動新股網下發行。
第十四條初步詢價應在交易日進行,詢價對象在發行人初步詢價公告規定的時間內通過網下發行電子平臺,為其所管理的配售對象填報價格及相應的申購數量等信息。
第十五條初步詢價應在T-3日(T日為網上申購日)15:00前完成。初步詢價報價期間,主承銷商可通過網下發行電子平臺查詢有關價格及相應的申購數量等信息。初步詢價截止後,主承銷商根據詢價對象通過網下發行電子平臺提交的報價及相應的申購數量等信息確定參與初步詢價的配售對象名單、有效報價配售對象名單及網下發行申購初步結果。
第十六條網下申購繳款日為網上申購當日(T日),T日15:00前詢價對象及配售對象可通過網下發行電子平臺查詢網下發行申購初步結果,包括有效報價申購的配售對象名單及其有效申購數量、發行價格、申購金額,其中申購數量為同一配售對象的所有有效報價的申購數量的總和。
有效報價申購的配售對象應於網下申購繳款日(T日)從在協會備案的銀行賬戶,向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在結算銀行開立的網下發行銀行賬戶足額劃付申購資金,申購資金應於T日15:00前到賬。
對於配售對象在T日以外時間劃入的資金,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將認定為無效資金並予以退回。
第十七條網下申購繳款日(T日)15:00-15:20,主承銷商通過網下發行電子平臺將網下發行申購初步結果提交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
第十八條網下申購繳款日(T日),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根據配售對象新股申購資金的到賬情況以及主承銷商提交的網下發行申購初步結果,按照本細則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拉單處理,形成新股網下申購結果後於T日17:30前通過網下發行電子平臺交主承銷商確認。
第十九條T+1日10:30前,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會同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網下發行銀行賬戶』的新股申購資金進行驗證,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和結算銀行予以協助。
第二十條T+1日15:00前,主承銷商通過網下發行電子平臺下載制作新股配售結果所需的文件,按照規定的格式制作新股網下配售結果文件,並將新股網下配售結果通過網下發行電子平臺交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
第二十一條T+1日17:30前,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根據新股網下配售結果計算配售對象應退款項,並將相關數據通過網下發行電子平臺交主承銷商。
第二十二條T+2日9:00前,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扣收新股認購款項,並發出付款指令,要求結算銀行將剩餘款項退至配售對象的指定收款銀行賬戶。
主承銷商未能在T+1日15:00前通過網下發行電子平臺提供新股網下配售結果的,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的退款時間將順延,由此給投資者造成的損失由主承銷商承擔。
第二十三條T+2日9:00前,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將網下發行新股認購款項劃至主承銷商指定的自營結算備付金賬戶。
第二十四條主承銷商收到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劃轉的新股認購款項後,應及時依據承銷協議將有關款項劃轉到發行人指定的銀行賬戶。
第二十五條網下發行結束後,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根據主承銷商通過網下發行電子平臺提供的網下配售結果數據辦理股份初始登記。
由於主承銷商報送的網下配售結果數據有誤導致網下配售股份初始登記不實所導致的法律責任由主承銷商承擔,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不承擔責任。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詢價對象應按照指定方式報送和更新其配售對象的關聯深圳A股證券賬戶資料,並根據要求及時進行補報和更正相關資料。
對於未報送配售對象證券賬戶資料以及未及時根據要求補報和更正相關資料的詢價對象,深交所以及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可限制其相關配售對象參與網下配售。
第二十七條參與每只新股網下報價、申購、配售的配售對象不得參與該只新股網上申購。對於違規者,深交所將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限制申購等相應處分,情節嚴重的報有權部門查處。
第二十八條主承銷商應針對初步詢價、網下申購和網下配售過程中可能出現的突發事件制定相應的應急措施,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條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術故障以及其他異常情況導致網下發行電子平臺和登記結算平臺不能正常運行,深交所和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條本細則由深交所和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關於修訂《上海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發行電子化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新股網下發行相關單位:
《上海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發行電子化實施細則(修訂稿)》(見附件)已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現將修訂所涉主要內容公布如下。
一、第十二條修改為:參與初步詢價的詢價對象及參與累計投標、申購的股票配售對象,應在初步詢價開始日前一個交易日的12時前完成在中國證券業協會的登記備案工作。未在上述期間完成登記備案的,不得參與網下發行。
二、第十三條修改為:初步詢價期間,每一個詢價對象可以為其管理的每一個配售對象填報多個擬申購價格,每個擬申購價格對應一個擬申購數量。申購平臺記錄本次發行的每一個報價情況,由主承銷商在發行價格區間報備文件中向中國證監會報送。
三、第十四條第一款拆分為兩款,修改為:
初步詢價報價期間,主承銷商可實時查詢有關報價情況。在初步詢價截止後,主承銷商從申購平臺獲取初步詢價報價情況。
配售對象在初步詢價階段填寫的多個『擬申購價格』,如全部落在主承銷商確定的發行價格區間下限之下,該配售對象不得進入累計投標詢價階段進行新股申購;配售對象在初步詢價階段填寫的多個『擬申購價格』,如其中有一個或一個以上報價落在主承銷商確定的發行價格區間之內或區間上限之上的,該配售對象可以進入累計投標詢價階段申購新股。主承銷商據此確認可以進入累計投標詢價階段的配售對象信息,並於累計投標詢價開始前一個交易日15時前,按本細則第七條的要求將這些詢價對象所管理的配售對象信息通過申購平臺發送登記結算平臺。
原第二款作為第三款。
四、第十五條修改為:在累計投標詢價報價階段,詢價對象管理的每個配售對象可以多次申報,一經申報不得撤銷或者修改。每個配售對象多次申報的累計申購股數不得少於落在發行價格區間之內及區間上限之上的初步詢價報價所對應的『擬申購數量』總和,不得超過主承銷商確定的申購數量上限,且不得超過網下發行股票總量。
五、原第十七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八條:對於每一只股票發行,已參與網下發行的配售對象不得再通過網上申購新股。
參加網下發行的配售對象再通過網上申購新股的,有權部門依據具體情況暫停或取消其網下配售對象資格。
原第十八條以後條目順序遞延。
六、原第二十四條修改為: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結算銀行電子入賬通知,實時核算各配售對象申購款金額,主承銷商可通過PROP綜合業務終端實時查詢各配售對象申購款到賬情況;詢價對象可以通過PROP綜合業務終端實時查詢其所管理的配售對象申購款到賬情況。
修訂後的《上海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發行電子化實施細則》自即日起實施。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發行電子化實施細則
(修訂稿)
上海證券交易所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中國證券業協會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
上海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發行電子化實施細則(修訂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擬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發行電子化業務,提高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申購及資金結算效率,根據《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發行電子化業務』是指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網下申購電子化平臺(以下簡稱『申購平臺』)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登記結算平臺(以下簡稱『登記結算平臺』)完成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初步詢價、累計投標詢價、資金代收付及股份初始登記。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詢價對象及配售對象應符合《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四條證券資金結算銀行符合規定條件的,經向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提出書面申請獲准,可成為本細則所稱網下發行電子化結算銀行(以下簡稱『結算銀行』)。
第二章基本規定
第五條根據主承銷商的書面委托,上交所向符合條件的詢價對象提供申購平臺進行初步詢價及累計投標詢價。
第六條根據主承銷商的書面委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提供登記結算平臺代理主承銷商申購資金的收付以及網下發行募集款的收取。
經發行人書面委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主承銷商提供的網下配售結果數據辦理股份初始登記。
第七條根據主承銷商通過申購平臺向登記結算平臺提供、並由登記結算平臺向結算銀行轉發的配售對象名稱、證券賬戶、銀行收付款賬戶以及股票代碼等相關信息,結算銀行負責對配售對象申購資金收付款銀行賬戶的合規性進行檢查。
第八條中國證券業協會向上交所提供詢價對象及配售對象相關數據。
第九條參與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電子化發行業務的詢價對象及主承銷商,應向上交所申請獲得申購平臺CA證書,同時具有詢價對象和主承銷商雙重身份的機構應分別申請。該CA證書經申請獲得後可重復使用。
詢價對象及配售對象使用該CA證書方可登錄申購平臺參與初步詢價及累計投標詢價。主承銷商使用該CA證書方可登錄申購平臺進行數據交換。
第十條主承銷商及結算銀行通過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參與人遠程操作平臺(以下簡稱『PROP』)與登記結算平臺完成相關數據交換。
第三章詢價與申購
第十一條初步詢價開始日前2個交易日內,發行人應當向上交所申請股票代碼。發行人及主承銷商在獲得股票代碼後刊登招股意向書、發行安排及初步詢價公告。
第十二條參與初步詢價的詢價對象及參與累計投標、申購的股票配售對象,應在初步詢價開始日前一個交易日的12時前完成在中國證券業協會的登記備案工作。未在上述期間前完成登記備案的,不得參與網下發行。
第十三條初步詢價期間,每一個詢價對象可以為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對象填報多個擬申購價格,每擬申購價格對應一個擬申購數量。申購平臺記錄本次發行的每一個報價情況,由主承銷商在發行價格區間報備文件中向中國證監會報送。
第十四條初步詢價報價期間,主承銷商可實時查詢有關報價情況。在初步詢價截止後,主承銷商從申購平臺獲取初步詢價報價情況。
配售對象在初步詢價階段填寫的多個『擬申購價格』,如全部落在主承銷商確定的發行價格區間下限之下,該配售對象不得進入累計投標詢價階段進行新股申購;配售對象在初步詢價階段填寫的多個『擬申購價格』,如其中有一個或一個以上報價落在主承銷商確定的發行價格區間之內或區間上限之上,該配售對象可以進入累計投標詢價階段申購新股。主承銷商據此確認可以進入累計投標詢價階段申購新股的配售對象信息,並於累計投標詢價開始前一個交易日15時前,按本細則第七條的要求將這些詢價對象所管理的配售對象信息通過申購平臺發送登記結算平臺。
登記結算平臺自動核查申購平臺轉發的配售對象證券賬戶的代碼有效性,將核查結果反饋主承銷商,然後將證券賬戶代碼有效的配售對象信息提供結算銀行。
第十五條在累計投標詢價報價階段,詢價對象管理的每個配售對象可以多次申報,一經申報不得撤銷或者修改。每個配售對象多次申報的累計申購股數不得少於落在發行價格區間之內及區間上限之上的初步詢價報價所對應的『擬申購數量』總和,不得超過主承銷商確定的申購數量上限,且不得超過網下發行股票總量。
第十六條在累計投標詢價階段,主承銷商可通過申購平臺實時查詢申報情況,並於T日(累計投標詢價截止日)15時後,查詢並下載申報結果。
第十七條主承銷商確認累計投標詢價申報結果數據,並將確認後的數據於T日15時30分前通過申購平臺發送至登記結算平臺。
第十八條對於每一只股票發行,已參與網下發行的配售對象不得再通過網上申購新股。
參加網下發行的配售對象再通過網上申購新股的,有權部門依據具體情況暫停或取消其網下配售對象資格。
第四章資金的收取與劃付
第十九條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在結算銀行開立網下發行專戶用於網下申購資金的收付;在結算系統內開立網下申購資金核算總賬戶,為各配售對象設立認購資金核算明細賬戶,用於核算配售對象網下申購資金。
第二十條累計投標詢價開始前一個交易日,主承銷商按本細則第七條及第十四條的要求向結算銀行提供配售對象相關信息,作為結算銀行審核配售對象銀行收付款賬戶合規性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各配售對象在累計投標詢價報價階段辦理申購資金劃入時,須將網下發行申購款劃付至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在結算銀行開立的網下發行專戶,並在付款憑證備注欄中注明申購所對應的證券賬戶及股票代碼,若沒有注明或備注信息錯誤將導致劃款失敗。
發行人及主承銷商在發行公告中應對上述申購資金劃付要求予以明確。
第二十二條T日登記結算平臺收到上交所發送的累計投標詢價申報數據後,核算每個配售對象應付申購款金額,並將該核算結果通過PROP發送給主承銷商。
第二十三條T日16時為網下申購資金入賬的截止時點。配售對象須在16時前將申購資金劃入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開立在結算銀行的網下發行專戶,匯款時須在匯款憑證備注欄中注明其申購證券賬戶及申購證券的股票代碼,一個配售對象只能通過一家結算銀行辦理申購資金的劃入,配售對象須通過其在中國證券業協會報備的銀行收付款賬戶辦理申購資金的劃出、劃入。
第二十四條結算銀行根據主承銷商提供的各配售對象銀行收付款賬戶信息,對各配售對象收付款銀行賬戶進行合規性檢查。通過檢查的,根據配售對象的劃款指令將申購款計入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在結算銀行開立的網下發行專戶,並向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發送電子入賬通知,該入賬通知須明確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網下申購資金核算總賬戶、配售對象申購證券賬戶及申購證券股票代碼,並留存相關劃款憑證。如未通過檢查,結算銀行將該筆付款予以退回,並按約定方式通知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匯總後通知主承銷商。
第二十五條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結算銀行電子入賬通知,實時核算各配售對象申購款金額,主承銷商可通過PROP綜合業務終端實時查詢各配售對象申購款到賬情況;詢價對象可以通過PROP綜合業務終端實時查詢其所管理的配售對象申購款到賬情況。
第二十六條主承銷商於T日17時30分後通過其PROP信箱獲取各配售對象截至T日16時的申購資金到賬情況。
第二十七條主承銷商根據其獲取的T日16時資金到賬情況以及結算銀行提供的網下發行專戶截止T日16時的資金餘額,按照證監會相關規定組織驗資。
第二十八條主承銷商於T+2日7時前將確定的配售結果數據,包括:發行價格、獲配股數、配售款、證券賬戶、獲配股份限售期限、配售對象證件代碼等通過PROP發送至登記結算平臺。
第二十九條登記結算平臺根據主承銷商提供的上述配售結果數據,將各配售對象的應繳款金額和應退款金額,以及主承銷商承銷證券網下發行募集款總金額,於T+2日9時前以各配售對象申購款繳款銀行為單位,形成相應的配售對象退款金額數據及主承銷商承銷證券網下發行募集款金額數據,通過PROP提供給相關結算銀行。
主承銷商未能在規定時間前通過登記結算平臺提供上述配售結果數據的,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的退款時間將順延,由此給配售對象造成的損失由主承銷商承擔。
第三十條結算銀行於T+2日根據主承銷商通過登記結算平臺提供的電子退款明細數據,按照原留存的配售對象匯款憑證,辦理配售對象的退款;根據主承銷商於初步詢價截止日前通過登記結算平臺提供的主承銷商網下發行募集款收款銀行賬戶辦理募集款的劃付。
第五章股份登記
第三十一條主承銷商應按本細則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向登記結算平臺發送網下配售結果數據,並保證發送的網下配售結果數據真實、准確、完整。登記結算平臺據此辦理網下發行股份初始登記。
由於主承銷商發送的網下配售結果數據有誤所致的一切法律責任由該主承銷商承擔。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發行人或者主承銷商對於網下發行電子化工作安排有特別需求的,須經相關有權部門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三十三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實施。
上海證券交易所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中國證券業協會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
關於修訂《滬市股票上網發行資金申購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滬市股票上網發行資金申購實施辦法(修訂稿)》(見附件)已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現將修訂所涉主要內容公布如下。
一、第二條(二)申購單位及上限修改為:每一申購單位為1000股,申購數量不少於1000股,超過1000股的必須是1000股的整數倍,但最高不得超過當次社會公眾股上網發行總量的千分之一,且不得超過9999.9萬股。
增加第二款:投資者參與網上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購,只能使用一個證券賬戶。證券賬戶注冊資料中『賬戶持有人名稱』相同且『有效身份證明文件號碼』相同的多個證券賬戶(以T-1日賬戶注冊資料為准)參與同一只新股申購的,以及同一證券賬戶多次參與同一只新股申購的,以第一筆申購為有效申購,其餘申購均為無效申購。
增加第三款:證券公司客戶定向資產管理專用證券賬戶以及指定交易在不同證券公司的企業年金賬戶可按現有開立賬戶參與申購。
二、第二條(四)第二款增加『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對新股申購的資金交收不提供交收擔保。』
三、第三條增加條款(八)『縮短一個交易日的資金申購流程』:
滬市上網發行資金申購的時間一般為四個交易日,根據發行人和主承銷商的申請,滬市上網發行資金申購的時間可以縮短一個交易日,申購流程如下:
1、投資者申購(T日)
申購當日(T日)按《發行公告》和申購辦法等規定進行申購。
2、資金凍結、驗資及配號(T+1日)
T+1日,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將申購資金凍結。T+1日16時前,申購資金需全部到位,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配合上交所指定的具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申購資金進行驗資,並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上交所以實際到位資金作為有效申購進行配號。
3、搖號抽簽、中簽處理(T+2日)
T+2日,公布確定的發行價格和中簽率,並按相關規定進行搖號抽簽、中簽處理。
4、資金解凍(T+3日)
T+3日,公布中簽結果,並按相關規定進行資金解凍和新股認購款劃付。
四、第四條增加條款(二)『網下發行參與對象不得參與網上發行』:凡參與網下發行報價的配售對象,不得再參與網上新股申購。
五、增加第五條『監管措施與法律責任』:
(一)因使用多個同證券賬戶持有人姓名/名稱、同有效身份證明文件號碼的證券賬戶申購同一只新股,導致申購無效的,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相關責任;
投資者應根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相關規定管理其證券賬戶。
(二)對每一只新股發行,參與網下發行報價的配售對象再參與網上新股申購,導致其申購無效的,由配售對象及管理該配售對象的相關機構自行承擔相關責任。上交所有權禁止此類配售對象開立的證券賬戶申購新股,並提請有權部門對相關機構做出處罰。
六、原第五條作為第六條。
修訂後的《滬市股票上網發行資金申購實施辦法》自即日起實施。
特此通知。
附件:滬市股票上網發行資金申購實施辦法(修訂稿)
上海證券交易所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
滬市股票上網發行資金申購實施辦法(修訂稿)
一、為了規范采用資金申購方式上網公開發行股票的有關行為,特制定本辦法。
股份公司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交易系統采用上網資金申購方式公開發行股票,適用本辦法。
二、上網資金申購的基本規定
(一)申購時間
滬市投資者可以使用所持上海證券賬戶在申購日(以下簡稱『T日』)向上交所申購在上交所發行的新股,申購時間為T日9:30-11:30,13:00-15:00。
(二)申購單位及上限
每一申購單位為1000股,申購數量不少於1000股,超過1000股的必須是1000股的整數倍,但最高不得超過當次社會公眾股上網發行總量的千分之一,且不得超過9999.9萬股。
投資者參與網上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購,只能使用一個證券賬戶。證券賬戶注冊資料中『賬戶持有人名稱』相同且『有效身份證明文件號碼』相同的多個證券賬戶(以T-1日賬戶注冊資料為准)參與同一只新股申購的,以及同一證券賬戶多次參與同一只新股申購的,以第一筆申購為有效申購,其餘申購均為無效申購。
證券公司客戶定向資產管理專用證券賬戶以及指定交易在不同證券公司的企業年金賬戶可按現有開立賬戶參與申購。
(三)申購配號
申購委托前,投資者應把申購款全額存入與上交所聯網的證券營業部指定的資金賬戶。上網申購期內,投資者按委托買入股票的方式,以發行價格填寫委托單。一經申報,不得撤單。申購配號根據實際有效申購進行,每一有效申購單位配一個號,對所有有效申購單位按時間順序連續配號。
(四)資金交收及透支申購的處理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負責申購資金的結算。
結算參與人應使用其在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開立的結算備付金賬戶完成新股申購的資金交收,並應保證該結算備付金賬戶在T+1日16時有足額資金用於新股申購的資金交收。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對新股申購的資金交收不提供交收擔保。
如結算參與人在T+1日16時資金不足以完成申購新股的資金交收,則資金不足部分確認為無效申購,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配合上交所指定的具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申購資金進行驗資,並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上交所以實際到位資金作為有效申購進行配號。具體辦法如下:
會員單位在T+1日16時前將資金不實的申購賬號及其對應交易單元告知上交所,其上報的資金不實申購總額須與透支總額相等的,T+2日由上交所根據會計師事務所的驗資結果並核實會員單位上報情況後,逐一確認上述賬號的申購為無效申購。如會員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將資金不實的賬號告知上交所,T+2日,上交所根據會計師事務所的驗資情況,選取該會員單位所屬交易單元中資金申購量最大的交易單元,按照申購時間的先後順序,從最晚申購的賬號開始,依次確認無效申購,直至該會員的申購總量與實際到位資金相符;如該會員申購不足金額超過該交易單元申購總量,則該交易單元所有申購均確認為無效申購,同時按照資金申購量從大到小的順序選擇該會員所屬其他交易單元,依前述方法確認無效申購。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由會員單位承擔。
三、上網發行資金申購流程
(一)投資者申購
T日,投資者在申購時間內通過在上交所辦理指定交易的證券營業部,根據發行人發行公告規定的發行價格和申購數量繳足申購款,進行申購委托。
已開立資金賬戶但沒有足夠資金的投資者,必須在申購日之前(含該日),根據自己的申購量存入足額的申購資金;尚未開立資金賬戶的投資者,必須在申購日之前(含該日)在上交所辦理指定交易的證券營業部開立資金賬戶,並根據申購量存入足額的申購資金。
(二)資金凍結
T+1日,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將到位申購資金凍結。確因銀行匯劃原因而造成申購資金不能及時入賬的,應由結算參與人在T+1日提供劃款銀行的有效劃款憑證,並確保T+2日上午申購資金入賬及結算備付金賬戶餘額能滿足申購資金的扣收,同時應繳納一天申購資金應凍結利息。
(三)驗資及配號
T+2日,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配合上交所指定的具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申購資金進行驗資,並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以實際到位資金作為有效申購。發行人應當向負責申購資金驗資的會計師事務所支付驗資費用。
無效申購確認完畢後,上交所將根據最終的有效申購總量,按以下辦法配售新股:
1、當有效申購總量等於該次股票上網發行量時,投資者按其有效申購量認購股票。
2、當有效申購總量小於該次股票上網發行量時,投資者按其有效申購量認購股票後,餘額部分按承銷協議辦理。
3、當有效申購總量大於該次股票發行量時,上交所按照每1000股配一個號的規則,由交易主機自動對有效申購進行統一連續配號,並通過衛星網絡公布中簽率。
(四)搖號抽簽
主承銷商於T+3日公布中簽率,並根據總配號量和中簽率組織搖號抽簽,於T+4日公布中簽結果。每一個中簽號可認購1000股新股。證券營業部應於T+4日在顯著位置公布搖號中簽結果。
(五)中簽處理
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於T+3日根據中簽結果進行新股認購中簽清算,並於當日收市後向各參與申購的結算參與人發送中簽數據。
(六)資金解凍
T+4日,對未中簽部分的申購款予以解凍。新股認購款由主承銷商通過其開立在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的結算備付金賬戶自行劃出至其指定的預留銀行收款賬戶。
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將申購期內集中凍結所有投資者申購資金的利息按相關規定辦理劃轉事宜。
(七)發行結束
T+4日後,主承銷商依據承銷協議將新股認購款扣除承銷費用後劃轉到發行人指定的銀行賬戶。
(八)縮短一個交易日的資金申購流程
滬市上網發行資金申購的時間一般為四個交易日,根據發行人和主承銷商的申請,滬市上網發行資金申購的時間可以縮短一個交易日,申購流程如下:
1、投資者申購(T日)
申購當日(T日)按《發行公告》和申購辦法等規定進行申購。
2、資金凍結、驗資及配號(T+1日)
T+1日,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將申購資金凍結。T+1日16時前,申購資金需全部到位,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配合上交所指定的具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申購資金進行驗資,並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上交所以實際到位資金作為有效申購進行配號。
3、搖號抽簽、中簽處理(T+2日)
T+2日,公布確定的發行價格和中簽率,並按相關規定進行搖號抽簽、中簽處理。
4、資金解凍(T+3日)
T+3日,公布中簽結果,並按相關規定進行資金解凍和新股認購款劃付。
四、網上發行與網下發行的銜接
(一)發行公告的刊登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在網上發行申購日一個交易日之前刊登網上發行公告,網上發行公告與網下發行公告可以合並刊登。
(二)網下發行參與對象不得參與網上發行
凡參與網下發行報價的配售對象,不得再參與網上新股申購。
(三)網上發行與網下發行的回撥
發行人可以根據申購情況進行網上發行數量與網下發行數量的回撥,最終確定對機構投資者和對公眾投資者的股票分配數量。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在網上申購資金驗資當日,將網上發行與網下發行之間的回撥數量通知上交所。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未在規定時間內通知上交所的,發行人和主承銷商不得進行回撥處理。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在回撥處理後將網下申購資金予以解凍。
(四)網下股份登記
網下發行結束後,發行人向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提交相關材料申請辦理股權登記。材料齊備的,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在兩個交易日內完成登記。
網上與網下股份登記完成後,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將新股股東名冊交發行人使用。
五、監管措施和法律責任
(一)因使用多個同證券賬戶持有人姓名/名稱、同有效身份證明文件號碼的證券賬戶申購同一只新股,導致申購無效的,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相關責任;
投資者應根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相關規定管理其證券賬戶。
(二)對每一只新股發行,參與網下發行報價的配售對象再參與網上新股申購,導致其申購無效的,由配售對象及管理該配售對象的相關機構自行承擔相關責任。上交所有權禁止此類配售對象開立的證券賬戶申購新股,並提請有權部門對相關機構做出處罰。
六、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上海證券交易所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