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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昨日發布公告,決定發行2009年憑證式(三期)國債,本期國債發行總額500億元,其中3年期400億元,票面年利率3.73%;5年期100億元,票面年利率4.00%。
根據公告,本期國債發行期為2009年6月15日至2009年6月30日。各承銷機構在規定的額度內發售本期國債。本期國債從購買之日開始計息,到期一次還本付息,不計復利,逾期兌付不加計利息。
此外,本期國債為記名國債,以填制『憑證式國債收款憑證』的方式按面值發行,可以掛失,可以質押貸款,但不能更名,不能流通轉讓。個人購買憑證式國債實行實名制。
根據公告,在購買本期國債後如需變現,投資者可隨時到原購買網點提前兌取。提前兌取時,按兌取本金的1%。收取手續費,並按實際持有時間及相應的分檔利率計付利息。
公告指出,從購買之日起,3年期和5年期憑證式國債持有時間不滿半年不計付利息;滿半年不滿1年按0.36%計息;滿1年不滿2年按1.71%計息;滿2年不滿3年按2.52%計息;5年期憑證式國債持有時間滿3年不滿4年按3.69%計息,滿4年不滿5年按3.87%計息。
公告公布日至發行結束日,如遇銀行儲蓄存款利率調整,尚未發行的本期國債票面利率,在利率調整日按3年期、5年期銀行儲蓄存款利率調整的相同百分點作同向調整,提前兌取分檔利率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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