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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證券交易所1月23日發布關於執行《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具體事項的通知,以進一步規范投資者買賣上市公司股份,特別是持有上市公司限售存量股份股東的交易行為。
上證所將完善大宗交易市場作為2009年主要工作之一。通知的要點在於明確將大宗交易系統的股份買賣納入《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管轄范圍。通知規定,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通過上證所競價交易系統或者大宗交易系統買賣上市公司股份的,均屬於《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規定的『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通過上述途徑增加或減少上市公司股份觸及《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比例即5%時,應當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且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股份。此項規定使在大宗交易系統進行的股份買賣必須遵循與集合競價系統進行的交易同樣的監管要求,從而避免再次出現某家上市公司股東通過大宗交易系統一次轉讓股份達到10%的情況。
上證所有關人士指出,若該上市公司總股本的5%不是整數手,投資者在持股比例的計算中,可以持股達到該比例後最後一手成交作為達到法定比例並觸發報告和公告義務的時點。因此,投資者持股變動比例接近法定比例時,應當對買賣股票的申報作出適當的控制,持股達到法定比例時應當暫停申報並撤銷未成交的申報,並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避免出現公告時持股大幅超過法定比例的不合規現象。另外,若無相反證據,投資者之間存在《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八十三條所列舉情形的,應當作為一致行動人合並計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是否達到法定比例。
此外,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發生變動雖未達到法定比例,但導致其擁有權益的股份低於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的,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交易日內由上市公司披露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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