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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天津證監局了解到,為貫徹落實於今年6月1日實施的《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督促證券公司加強經紀業務營銷活動管理,規范營銷人員執業行為,提昇證券公司客戶服務質量和管理水平,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中國證監會日前下發文件規范證券公司經紀業務營銷活動。
文件明確,證券公司應當對營銷人員明確授權范圍、業務職責和禁止行為;從事經紀業務營銷活動必須具備證券從業資格;不得通過網絡公司、網吧等機構進行客戶招攬、客戶服務、產品銷售活動;在《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出臺之前,不得委托外部人員開展經紀業務營銷。文件要求證券公司要加強對營銷人員的培訓和管理,規范營銷人員執業行為,應明確要求營銷人員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證監會規定和自律規則,不得從事下列行為:一、代理或擅自替客戶辦理賬戶開立、注銷、轉移,證券認購、交易或者資金存取等事宜。違反規定泄露所掌握的客戶信息。二、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客戶的信息,或者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三、與客戶約定分享投資收益,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做出承諾。四、采取貶低競爭對手、進入競爭對手營業場所勸導客戶等不正當手段招攬客戶。五、為客戶之間的融資提供中介、擔保或者其他便利。六、損害客戶、證券公司利益或者擾亂市場秩序的其他行為。
對於證券公司和投資者較為關注的證券經紀人制度,即證券公司按規定委托證券公司以外的人員作為證券經紀人開展經紀業務營銷的制度建立問題,文件指出,《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已明確了證券經紀人管理的基本制度,但證券公司要真正實施該制度,必須待證券經紀人制度相關配套規則出臺後,符合規定條件並經認可後纔能實施。文件要求擬實施證券經紀人制度的證券公司,至少提前做好四個方面的准備工作:一是建立證券經紀人管理制度,明確證券經紀人的授權范圍、業務職責、組織控制、績效考核及禁止行為。二是建立證券經紀人後臺技術支持和業務保障系統,保障經紀業務服務水准和合規狀態,有效防范證券經紀人執業行為引致的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三是制定並實施證券經紀人培訓制度和證券經紀人職業發展規劃。四是建立投訴處理及責任追究機制,保證對證券經紀人在執業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委托合同約定追究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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