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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裡買輛車使出行越來越方便,但不少人買車之後,圖一時方便,開著無牌車取牌照。殊不知,車輛無牌上路出了事故,保險公司是不予理賠的。
案件回放
新車投保後取牌遇剮蹭
今年4月15日,徐女士購置了一輛東風標志307轎車。當日她向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輛保險,保險公司為徐女士開具了4136元的保險費發票。按保險合同約定,保險期間自2008年4月16日至2009年4月15日;投保險別包括車輛損失險、全車盜搶險、不計免賠率、車上人員責任險等險種;投保人在被保險車輛出險後48小時內向保險公司報案,同時約定盜搶險自領取牌照之日起生效,保險止期不變,若車牌號、發動機號、車架號與行駛證或車輛實際情況不符合,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2008年4月23日,徐女士的丈夫在駕駛汽車到檢測場驗車上牌照過程中發生剮蹭,造成車輛損壞,徐女士立即向保險公司報案。次日,徐女士花了4642元對車進行了修理。但當徐女士到保險公司准備索賠時,保險公司卻以被保車輛發生事故時沒有行駛證、號牌或臨時號牌、移動證,屬免賠范圍為由拒賠。
在與保險公司進行了多次協商無果後,徐女士認為,自己支付了保險費,保險公司應當履行理賠義務。投保時保險公司並未向自己做任何說明,也未明示免責條款,免責條款不應發生法律效力。另外自己投保時,保險公司確實知道車輛沒有行駛證,也沒有臨時號牌和移動證,但沒有要求補辦相應手續後再簽訂合同或投保。現在出了保險事故就拿出保險合同要免責,明顯不公平。自己發生保險事故和沒有號牌沒有直接聯系,和保險公司是否理賠也沒有必然關系。因此,徐女士將保險公司起訴到西城法院,要求保險公司理賠。
保險公司卻稱,徐女士的車發生保險事故時是在檢測場內,並且沒有行駛號牌或臨時號牌。依照保險條款的約定,保險事故屬於免賠范圍,保險公司有權拒絕理賠。徐女士購置新車,法律沒有規定不允許投保,保險公司不對車牌承保,保險合同雖成立但不生效。
保險條款的免責條款保險公司已在保險單上明示告知投保人,請其詳細閱讀保險條款,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和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條款。免責條款也是用加黑字體印制,保險公司已盡了告知義務。
原來,在保險單的明示告知欄中,保險公司要投保人詳細閱讀保險條款,特別是責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其中機動車輛保險條款中明確寫明:除非另有約定,發生保險事故時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號牌,或臨時移動證的,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
無牌車上路屬違法行為
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為,徐女士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中,明確約定了沒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號牌,或臨時移動證的投保車上路,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並用顯著字體標出,可以認定為保險公司履行了告知義務,因此判決駁回了徐女士的訴訟請求。
『雖然法院沒有支持徐女士的訴訟請求,但並不意味著保險公司的做法就沒有不妥之處。』審理此案的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法官石梅對記者解釋道,保險公司承保時,明知車輛沒有臨時號牌和移動證,卻予以承保,承保期間開始時車輛沒有號牌,免責條款卻對沒有號牌的車輛發生的保險事故免賠,保險公司存在不當得利。
因為保險公司稱車輛上牌照後保險期限可以順延,但保險公司對此並沒有向投保人說明。但並不因此就應承擔理賠責任。
保險公司設立這一條款的目的是,無號牌車輛不能上路行駛,而保險公司對此不予理賠,這與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一致。
有牌照再上路,既遵守了法律又減少了保險風險,因此該條款既合理又合法。如果該條款無效,無牌照車輛上路得到保險保障,直接可能引發公共道路交通安全不穩定的情形發生。投保人、被保險人只要按照法律規定辦理相關牌照後上路,就不會涉及保險公司引用此條保險免責條款拒賠。因此,涉案保險免責條款規定無牌照車輛上路發生的保險事故,免除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屬合法有效的條款。
另外,保險合同免責條款適用的前提是被保險車輛無牌照上路,屬於違法行為。如果遵守法律就不會導致這一條款的適用。所以保險公司的做法雖有不當之處,但仍應支持。
免責條款在本案中是否生效,則要看徐女士投保機動車輛險時保險公司是否盡到了說明義務。
石梅說,徐女士投保機動車輛險時,保險單中明示告知投保人詳細閱讀保險條款,特別是責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條款。保險公司的保險條款中免責條款均是用黑體字加深印制,我們可以認為保險公司履行了通常意義上的說明義務。石梅最後提醒廣大車主,買車前要了解相關的交通法規,不要圖一時方便而違法。同時,購買保險時要主動向保險公司業務員詢問有關免責條款的規定,購買保險後要及時閱讀保險合同,熟悉保險條款,減少理賠時給自己帶來的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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