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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昨日發布實施《關於上市公司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的補充規定》,取消了以集中競價方式回購股份的行政許可,推行完全市場化操作方式,只需備案即可回購股份。同時,對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期間實施現金分紅不做強制性限制,明確提出通過加強信息披露和完善監管制度防范內幕交易等行為的發生。
根據規定,上市公司在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以後,只需向證監會和交易所備案,便可同時公告上市公司回購報告書,不再需要等待監管部門審核。而按原來的規定,上市公司在提交備案後,還需在一定工作日內取得證監會無異議函後纔能公告報告書,實施股份回購。
在放松管制的同時,新規增加了提高上市公司市場操作透明度的有關內容,強化上市公司在回購過程中的分階段報告、公告義務。即上市公司應在首次回購股份事實發生的次日或回購股份佔上市公司總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時進行公告;上市公司在回購期間應在定期報告中公告回購進展情況,包括已回購股份的數量和比例、購買的最高價和最低價、支付的總金額;回購期屆滿或者回購方案已實施完畢的,上市公司須公告實施情況。
與上月公布的征求意見稿相比,新規刪去了『上市公司在公布回購股份方案之日起至回購股份完成之日後的30日內不得公布或者實施現金分紅方案』這一規定,以體現鼓勵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的導向。此外,增加了關於由證券交易所制定相關業務規則,加強對上市公司回購股份的信息披露和債權人合法權益程序保障的合規性監管,對回購股份交易實行實時監察,防范內幕交易以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為發生的規定,以保障有關各方及時、公平披露信息,保障回購股份交易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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