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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國慶節前夕,某貿易公司接到一份貨物訂單,安排經營部包括小張在內的全體職員加班,國慶假期不休息。公司財務人員對小張說,今年十一共有五天假(10月1日—5日),如不能補休,前三天給三倍工資,後兩天給二倍工資。因為今年國慶假期有了新規定,所以,小張不知公司說的是否正確?
首先,要清楚今年國慶節放假時間的規定。依據2008年國務院部分節假日安排的規定:國慶節放假時間為9月29日—10月5日,共7天。其中,10月1日—3日為法定節假日。所以,公司稱『今年十一共有5天假』是不正確的,應當是7天假期,包括9月29日、30日兩日在內。
其次,要正確計算國慶假期的加班工資。依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的規定,今年10月1日—3日為法定節假日,安排加班必須支付不低於正常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並且不能采取補休的方式代替法定節假日的加班工資;其餘四天(9月29日、30日,10月4日、5日)為休息日,安排加班又不能補休的,必須支付不低於正常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所以,該公司計算加班工資方法是不正確的,並且少算了小張的加班工資;如公司將法定節假日加班時間進行補休,而不支付三倍工資的行為,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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