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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引入投資者分類管理制度和資格准入制度,培育合格個人投資者,深化投資者服務工作
為培育成熟理性的合格投資人隊伍,上海證券交易所專門制訂並於今日正式發布實施《上海證券交易所個人投資者行為指引》,以進一步規范市場投資行為。
《指引》共24條,大體按投資者參與投資行為的先後邏輯順序,圍繞實踐中容易忽視或發生的具體問題,設計具體內容,提出針對性要求,引導投資者做好投資准備,妥善評估自身的風險能力,通過正當渠道獲取與證券投資相關的信息,謹慎參與高風險的證券品種和業務,依法進行自我權益保護。《指引》強調投資者應配合並接受上交所的證券交易監管。投資者發生異常交易行為,交易所將根據需要,對其實施限制交易,或列為監管關注賬戶,要求其受托證券公司予以重點監控。交易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業務規則展開相關調查的,投資者應當予以配合,真實、准確、完整地提供相關資料。
為了切實落實《指引》相關要求,上交所今日還專門向各會員單位及市場參與者發布了通知。通知稱,會員單位應將《指引》的閱知過程納入客戶開戶環節,並在營業部等顯著位置予以張貼,做好相關的櫃面落實工作。會員單位應結合會員客戶管理等環節,引導個人投資者自覺遵守《指引》,樹立『買者自負』的理念,理性參與投資。通知還要求會員單位嚴格落實上交所《會員客戶證券交易行為管理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為個人投資者履行本《指引》提供有力支持。
上交所有關人士表示,《指引》是在總結我國證券市場個人投資者結構和交易行為特征,分析存在的問題以及原因的基礎上制定的,屬於指導性、引領性規范。該人士透露,上交所將積極探索投資者分類管理制度,以證券品種和業務創新及分類為切入點,依照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投資知識與市場經驗等標准,進行分類監管,包括在充分考慮中國國情,准確分析投資者特點的基礎上,引入投資者資格准入制度。
上證所27日發布了《個人投資者行為指引》,這是近期上證所持續加強投資者教育和服務,培育成熟、理性、合格投資者的又一重要措施。就此,上證所有關負責人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上證所發布實施《指引》的背景和目的是什麼?
答:近年來,上證所市場建設發展迅速,但同時也出現了大幅波動,一些新的情況和問題不斷暴露。缺乏成熟的投資者隊伍和理性的投資文化,是其中的一個重要方面。最近,我們對2005年1月至2008年5月間,上海證券市場個人投資者結構和行為現狀進行了深入分析,發現我國個人投資者總體上仍然不夠成熟、理性,風險意識不足,投資基礎知識和心理上的准備都不充分。比如,個人投資者偏好ST類股票、小盤股或者高市盈率類股票,而且經驗越少的個人投資者越偏好風險高的證券產品。如何針對個人投資者隊伍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采取有效措施,培育成熟、理性的投資者,是我國資本市場建設的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
我們知道,投資者是市場賴以生存發展的基礎,投資者的成熟是市場成熟的重要推動力,沒有成熟的投資者,不可能有成熟的市場。但是,理性而成熟的投資者隊伍的形成是一個長期曲折的過程,需要市場各方堅持不懈地開展工作。上證所作為證券交易的組織者、管理者和一線監管者,無疑是其中的一支重要力量。上證所制定《個人投資者行為指引》,正是更好地履行交易所的職責,努力培育成熟、合格的個人投資者的一次探索和嘗試。
問:《指引》的基本指導思想和定位是什麼?
答:本《指引》是在總結我國證券市場個人投資者結構和交易行為特征、分析存在的問題以及原因的基礎上制定的。總體而言,《指引》屬於指導性、引領性規范。在指導思想和定位上,以培育合格、成熟的個人投資者為目標,力求增強投資者的『三個意識、兩個能力』。『三個意識』為理性投資的意識、合法參與證券交易的意識、買者自負的意識,『兩個能力』為防范並控制風險的能力、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的能力。《指引》中的內容和制度,總體上是圍繞這一指導思想和定位而設計的。
問:為培育合格、成熟的個人投資者,《指引》對個人投資者的行為提出了哪些引導和要求?
答:本《指引》共24條,大體按投資者參與投資行為的先後邏輯順序,圍繞實踐中容易忽視或發生的具體問題,設計具體內容,提出針對性要求,主要包括如下六個層面:
一是引導投資者做好投資准備。投資者參與證券交易前,應當掌握證券市場基本知識、相關法律法規和本所相關業務規則,充分了解證券交易風險,掌握必要的風險防范和化解技巧。
二是引導投資者妥善評估自身的風險能力。投資者參與證券交易前,應當結合自身的家庭情況、收入狀況、投資目的及知識結構等因素,合理評估自身的產品認知能力與風險承受能力,理性選擇合適的投資方式、投資品種、投資時機。同時,投資者應當真實、准確、完整地向受托證券公司提供有關其知識結構、資信狀況、交易習慣、證券投資經驗等方面的個人信息,配合受托證券公司對其風險承受能力作出客觀評估,以便受托證券公司對其進行分類管理。
三是引導投資者謹慎參與高風險的證券品種和業務。投資者參與高風險證券產品交易或業務前,應當充分認識其特殊風險和交易規則,書面簽署相關風險揭示文件。對於本所設立投資資格管理的高風險產品或業務,投資者應當根據本所要求,通過相關測試或認證,取得相應的合格個人投資者資格。
四是引導投資者通過正當渠道獲取與證券投資相關的信息。投資者應當通過中國證監會指定的證券信息披露媒體或者其他相關權威媒體,獲取證券市場相關信息;也可以通過本所網站或公眾諮詢服務熱線,獲取本所提供的證券交易知識、信息、技術等方面的服務;對通過非正常渠道傳播的各類傳聞,投資者應當提高自我保護意識,防范信息欺詐,不宜偏信盲從。
五是引導投資者配合並接受本所的證券交易監管。投資者發生異常交易行為,本所將根據需要,對其實施限制交易,或列為監管關注賬戶,要求其受托證券公司予以重點監控。本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所業務規則展開相關調查的,投資者應當予以配合,真實、准確、完整地提供相關資料。
六是引導投資者依法進行自我權益保護。其他市場參與人在證券交易中實施不當行為,侵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投資者可以通過司法訴訟等合法途徑尋求法律救濟。然而,投資者維護自身權益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不得侵害國家、社會、集體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不得擾亂社會公共秩序和本所等有關單位的工作秩序。
問:上證所將采取哪些措施來保障該《指引》的全面實施?
答:加強對投資者證券交易行為的引導、教育、規范和管理,是上證所承擔的一項重要的自律管理職責。這是一個長期性、系統性的工作。此前,我所已向會員發布了《會員客戶證券交易行為管理實施細則》、《證券異常交易實時監控指引》,要求會員單位加強投資者教育和客戶管理兩方面的工作。我們將以此為基礎,圍繞《指引》的頒布實施,把投資者教育、服務、監管、保護有機結合起來,加快合格個人投資者隊伍的建設速度。
一是推進投資者教育。將以培育理性、成熟、合格的投資人為最終目標,結合投資者教育需求,借助新形式、新渠道,開展投資者分類教育工作。
二是深化投資者服務。將繼續堅持『心系市場、真情服務』的原則,強化投資者服務的組織、人員、資源保障,將投資者服務工作落到實處,將投資者的滿意度作為服務質量標准的重要參照指標。
三是積極探索投資者分類管理。將以證券品種和業務創新及分類為切入點,依照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投資知識與市場經驗等標准,進行分類監管。在充分考慮中國國情、准確分析投資者特點的基礎上,引入投資者資格准入制度,將是其中的一個重要方面。
四是加強投資者權益保護。將進一步加大對上市公司和會員單位的監管力度,切實發揮上證所組織、管理證券交易的能力,及時發現、制止違法、違規行為,努力塑造公開、公平、公正的交易環境。
上海證券交易所個人投資者行為指引
第一條為引導個人投資者(以下簡稱『投資者』)樹立正確的投資觀念,理性參與證券交易,依法維護自身權益,根據《證券法》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相關業務規則,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本所為投資者提供教育、引導和服務,依法監管其證券交易行為,保護其合法權益。
第三條投資者應當不斷增強理性投資意識,提高對證券投資風險的防范控制能力,合法參與證券交易,並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第四條投資者應當充分理解並遵守證券市場『買者自負』原則。
投資者參與證券交易,應當根據相關市場信息理性判斷、自主決策,並自行承擔交易後果。
第五條投資者參與證券交易前,應當掌握證券市場基本知識、相關法律法規和本所相關業務規則,充分了解證券交易風險,掌握必要的風險防范和化解技巧。
第六條投資者參與證券交易,應當保證其資金來源合法。
第七條投資者與具有本所會員資格的證券公司簽署證券交易委托代理協議時,應當了解受托證券公司資質情況、仔細閱讀協議條款,並根據要求簽署相關風險揭示文件。
第八條投資者參與證券交易前,應當結合自身的家庭情況、收入狀況、投資目的及知識結構等因素,合理評估自身的產品認知能力與風險承受能力,理性選擇合適的投資方式、投資品種、投資時機。
第九條投資者應當真實、准確、完整地向受托證券公司提供有關其知識結構、資信狀況、交易習慣、證券投資經驗等方面的個人信息,配合受托證券公司對其風險承受能力作出客觀評估,以便受托證券公司對其進行分類管理。
第十條投資者應當積極參加本所或受托證券公司組織的投資者培訓,詳細了解並掌握有關證券產品的特點、風險、交易規則等信息。
第十一條投資者參與高風險證券產品交易或業務前,應當充分認識其特殊風險和交易規則,書面簽署相關風險揭示文件。
第十二條投資者參與本所設立合格投資者制度的產品或業務前,應當根據本所要求,通過相關測試或認證,取得相應的合格個人投資者資格。
第十三條投資者參與特定證券產品交易前,應當認真閱讀其上市公告書、上市公司財務會計報表等公開資料,全面了解該證券產品相關信息。
第十四條投資者應當通過中國證監會指定的證券信息披露媒體或者其他相關權威媒體,獲取證券市場相關信息。
第十五條投資者可以通過本所網站或公眾諮詢服務熱線,獲取本所提供的證券交易知識、信息、技術等方面的服務。
第十六條投資者應當提高自我保護意識,防范信息欺詐,不偏信盲從通過非正常渠道傳播的各類傳聞。
第十七條投資者不得從事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法律法規及本所業務規則禁止的證券交易行為。
第十八條投資者發生異常交易行為,被本所限制交易或列為監管關注賬戶的,本所將要求其受托證券公司予以重點監控。
第十九條投資者應當積極配合本所證券交易監管工作,接受本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所業務規則進行的調查,真實、准確、完整地提供相關資料。
第二十條投資者遇有其他市場參與人在證券交易中實施不當行為,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通過司法訴訟等合法途徑尋求法律救濟。
第二十一條投資者維護自身權益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不得侵害國家、社會、集體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不得擾亂社會公共秩序和本所等有關單位的工作秩序。
第二十二條投資者實施不正當行為,擾亂社會公共秩序或有關單位工作秩序的,本所可通報其受托證券公司對其證券交易賬戶予以特別關注,並可依據相關規則,采取取消其特定證券產品或業務合格個人投資者資格等處理措施。
投資者證券交易及相關行為涉嫌違法的,本所可提請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其行政、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本指引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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