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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的行政許可
證監會昨日發布《關於上市公司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的補充規定(征求意見稿)》,新規取消了以集中競價方式回購股份的行政許可,推行完全市場化操作。
新規規定,上市公司在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以後,只需要向證監會和交易所備案,便可同時公告上市公司回購報告書,不再需要等待監管部門進行審核。此前,上市公司在提交備案後,還需在一定工作日內取得證監會無異議函後纔能公告報告書,實施股份回購。
在放松管制的同時,新規增加了提高上市公司市場操作透明度的內容,強化上市公司在回購整個過程中的分階段報告、公告義務。即上市公司應在首次回購股份事實發生的次日或回購股份佔上市公司總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時進行公告;(
上市公司在回購期間應在定期報告中公告回購進展情況,包括已回購股份的數量和比例、購買的最高價和最低價、支付的總金額;回購期屆滿或者回購方案已實施完畢的,上市公司還須公告實施情況。
為嚴防操縱股票交易價格和內幕交易,新規對回購價格和回購時間作出限制性規定:回購價格不得為公司股票當日交易漲幅限制的價格;回購股份不得在開盤集合競價和收盤前半小時內進行;並且明確了不得回購股份的期間,包括『上市公司定期報告、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者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等條款。同時考慮可能影響回購價格的因素,規定上市公司在公布回購股份方案之日起至回購股份完成之日後的三十日內不得公布或者實施現金分紅方案,以及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期間不得發行股份募集資金。
新規同時規定,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作出回購股份決議後的次一工作日公告該決議,並依法通知債權人。決議應當包括回購股份的價格區間;擬回購股份的種類、數量和比例;擬用於回購的資金總額以及資金來源;回購股份的期限;決議的有效期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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