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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資產損失,決策者退休也要受嚴懲。
在向社會征求意見3個月後,我國首部央企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制度——《中央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暫行辦法》,昨日由國資委正式公布。其中明確規定,從10月1日起,由於管理層決策錯誤造成央企違規投資、理財,使企業資產損失的,管理層將受到嚴厲懲處,而且追究時效首次延伸至其離退休後。
『對於已經調離工作崗位或者退休的資產損失相關責任人進行追究,可以說是此次《暫行辦法》最大的亮點之一。』國資委研究中心宏觀戰略部部長趙曉表示,過去即便是對央企資產損失進行追究,也大多是追究現任管理層,而對一部分調離或離退休管理層所犯下的既定錯誤卻很少『翻舊賬』。實際上,許多央企的資產損失並不是現任管理層造成的,這也就造成了一部分對央企損失需要負責的管理者在退休或調職後,便可以高枕無懮。
《暫行辦法》規定,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被分為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分管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對資產損失責任人的處罰包括經濟處罰、行政處分和禁入限制等三種方式:經濟處罰是指扣發績效薪金(獎金),終止授予新的股權;行政處分是指警告、記過、降級(職)、責令辭職、撤職、解聘、開除等;禁入限制是指在1至5年內或者終身不得被企業聘用或擔任企業負責人。
同時,企業發生特別重大資產損失,以及連續發生重大資產損失的,除對相關責任人處以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外,同時會給予其禁入限制;對調離工作崗位或者已離退休的資產損失相關責任人,辦法也規定將按責任輕重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和禁入限制;此外,辦法強調,央企的子企業發生重大或者特別重大資產損失,除對子企業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認定外,其上級企業相關負責人也應當承擔相應的分管領導責任或者重要領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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