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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昨日就《上市公司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的規定》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將可交換公司債券的主體限定為上市公司的股東,且發債金額應當不超過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按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二十個交易日均價計算的市值的百分之七十。
根據《征求意見稿》,發債主體限於上市公司股東,且應當是符合《公司法》、《證券法》和《試點辦法》的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公司組織機構健全,運行良好,內部控制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公司最近一期末的淨資產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億元。
《征求意見稿》還對用於交換的上市公司股票的資質提出了要求,該上市公司最近一期末的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十五億元,或者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淨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百分之六;用於交換的股票在約定的換股期間應當為無限售條件股份,且股東在約定的換股期間轉讓該部分股票不違反其對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承諾。同時《規定》要求,發行公司債券的金額應當不超過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按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二十個交易日均價計算的市值的百分之七十。
為增強可交換公司債券的債性,可交換公司債券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十二個月後方可交換為預備交換的股票,債券持有人對交換股票或者不交換股票有選擇權。公司債券交換為每股股份的價格應當不低於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三十個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平均值的百分之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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