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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今年10月1日起,由交通部、國家發改委和財政部通過的《收費公路權益轉讓辦法》將正式施行。
《辦法》規定,轉讓政府還貸公路收費權,可以向省級人民政府申請延長收費期限,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5年,且累計收費期限的總和最長不得超過20年。國家確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還貸公路累計收費期限的總和,最長不得超過25年。
同時,轉讓經營性公路收費權,不得延長收費期限,且累計收費期限的總和最長不得超過25年。國家確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性公路累計收費期限的總和,最長不得超過30年。另外,不得以轉讓公路收費權為由提高車輛通行費標准。
《辦法》還明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費公路權益中的收費權不得轉讓:長度小於1000米的二車道獨立橋梁和隧道;二級公路;收費時間已超過批准收費期限2/3。
《辦法》強調,轉讓政府還貸公路權益的收入,除用於償還公路建設貸款和有償集資款外,應當全部用於公路建設。任何單位不得將轉讓政府還貸公路權益的收入用於公路建設以外的其他項目。同時,轉讓有財政性資金投入的經營性公路權益取得的收入中與財政性資金投入份額相應的收入部分,除用於償還公路建設貸款外,主要用於公路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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