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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本報接到數位讀者反映稱,天津醫院急診手術時,身着全套藍色手術服的醫護人員在向家屬介紹完麻醉可能帶來的風險後,緊接着在家屬簽字前推銷每份80元的“麻醉意外險”。“病人都在手術室了,馬上就要實施麻醉,雖說是買不買自願,但對方又是這麼個特殊身份,您說誰敢不買?”據反映,類似情況在本市其他醫院也存在,記者隨即展開調查。
人在刀下家屬怎敢不從
結合讀者反映的問題,記者連續多日夜間在天津醫院急診手術室門口進行了暗訪,目睹了醫護人員向手術稍大(手術大小決定麻醉程度)的病人推銷“麻醉意外險”的全過程,家屬不管內心情願與否,基本上每人至少購買了一份。
該院手術室內有一個不大的半污染區。在更換完手術服,準備上手術檯實施麻醉前,“全副武裝”的醫護人員會在該區域向患者家屬介紹麻醉可能存在的風險。“按咱老百姓的理解,這應該就是麻醉師了。態度非常好。先是詢問患者是否接受過手術,使用的是何種麻醉藥,然後強調麻醉因人而異、因藥品而異,可能導致各種風險,嚴重者甚至殘疾或死亡。這時,我們還在感謝麻醉師的詳細告知,當然心裏難免也開始擔心了。緊接着,對方再拿出一沓保單來,詢問我們是否買麻醉險,每份80元保2萬元,自願購買,最多購買5份。您說,這時候、這地方、面對這樣的銷售者,人在刀下,誰敢不從?”
記者私下問及多位購買了保單的家屬,除極少數認爲“這是保險業的進步,讓人更放心,但銷售方式不可取”外,多數有明顯牴觸情緒,或嘆息或搖頭不語。
保單不規範買了也不看
記者看到了其中的幾份保單,都是“麻醉師”寥寥數筆填寫再簽字了事,極不規範。
保單顯示,此種保險是中國人保(PICC)推出的“手術安全意外傷害保險”,蓋有人保天津河東支公司業務專用章。保單的“特別約定”中規定:“本保險只承保因麻醉意外事故而致身故或殘疾”,“保險責任期間”爲“自被保險人進入手術室開始,至手術結束離開手術室之時止”。由於是特定的銷售環境,銷售者只代爲填寫了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以及醫療機構名稱、手術名稱等項,而保險期間欄只有開始沒有結束,有的保單甚至填寫的時間都不甚準確。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身份證號碼以及“保險合同爭議解決方式”等重要項均沒有填寫。
對此,幾乎所有的購買者都表示自己絲毫不在意,因爲買的不是保險,是心安。“他們賣,我們至少得買一份,買了他們麻醉的時候就會小心了,就不會出問題。至於保單,誰還看呢?”銀河律師事務所律師廉立認爲:“保單是一種合同,根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應當適用《保險法》。當合同雙方因保險合同條款的解釋發生爭議時,應當根據《保險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處理。保險合同是格式合同,是保險人單方擬定的,被保險人在合同中往往處於劣勢,爲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平衡,法律應當對被保險人加以特殊保護。即使如此,如果萬一發生事故,這樣不規範的保單很容易引發爭議,至少將給投保人帶來極大不便。”
權威人士:如此銷售屬於違法
對此,多位保險界權威人士明確告訴記者:“如此銷售保險,應屬於違法違規行爲。”
違法違規主要體現在銷售主體上。“在醫院手術室銷售此種‘麻醉意外險’,只有兩種可能:一是醫院銷售,二是醫護人員銷售。根據《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五條的規定‘黨政機關及其職能部門、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不得從事保險代理業務’,所以醫院作爲事業單位不具備銷售保險的資質;而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二條‘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應當具備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資格條件,並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或者經紀業務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並繳存保證金或者投保職業責任保險’,醫護人員應該也沒有這個資質。”
存在已多年何日說再見
類似現象在本市其他醫院也有存在。本市某大型醫院麻醉師向記者透露,業內人都知道如此銷售保險是不對的,但每銷售一份一般能獲得20元以上提成,因此一些個人或者“小集體”便瞞着院方“私下運作”,而客觀上這種商業保險一定程度上減輕了醫院可能擔負的責任,因此部分醫院就“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另有讀者高先生反映,3年前他的一位朋友在天津醫院做手術就“被迫”購買了一份麻醉意外險,沒想到現在仍然在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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