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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證監會出臺了鼓勵分紅的文件,並且對再融資提高了分紅比例,市場還是激動不起來?
表面上看,人們普遍感到不滿意的主要有二:
一是鼓勵有餘,強制不足。強制分紅僅限於提出再融資要求的上市公司,是遠遠不夠的。對未提出再融資要求的上市公司,只講鼓勵,不加限制,豈不意味著可分可不分,不分也沒啥嗎?在美國,上市公司有『現金奶牛』之稱。就是因為分紅在境外成熟市場不僅有嚴格的制度規范,而且也受到一定的市場約束。而在我國,『現金奶牛』鳳毛麟角,『鐵公雞』卻多如牛毛。這同我國的分紅制度偏重於鼓勵為主,應該是分不開的。
二是比例不高,現金更少。連再融資公司最近3年的累計分配比例也只有30%,這顯然與市場的期待存在太大的差距。在其他更多上市公司勢必等而下之的情況下,整體上綜合起來的分配比例也就可想而知了。特別是由於對現金分配比例沒有要求,按照以往的慣例,許多上市公司大可用虛而不實的送配股方式代替現金分紅,不僅一毛不拔,還可另有所圖。美國上市公司的現金紅利佔公司淨收入的比例達到40%-50%,有的甚至更高。有鑒於中國股市目前的狀況,即使不談分紅救市,僅從治市出發,對再融資公司分配比例也有再提高一步的需要,至於現有的30%,理應視為對現金分配的要求。
不過,以往的經驗告訴我們,分紅制度改革講了那麼多年,之所以改不到位,除了在分配比例和派現多少上擠牙膏式的不爽之外,其實還有更重要的原因。
還是在幾年前,南京的一位投資者就發現,2002年分配方案10送3股派2.50元的一只股票,股權登記日的收盤價是18.71元,除權除息後,登記日的次日,該股除了權後的價格為14.20元。這就是說,分配前他在股市上的財富有18.71×1000=18710元,可在名義上拿到了300股和250元的分配之後,經分配除權計算,投資人的財富並沒有顯示出增加的投資收益。非但如此,實際上1分未得的投資人,卻還要實實在在地繳110元的所得稅。
原來,所謂的分紅,名義上是發給投資者的紅利,實際上卻是『竹籃打水一場空』。虛假分紅的癥結顯然主要並不在於上市公司,導致真金白銀的分配變成虛假分配的是不合理的制度,這個市場的制度定位和相關政策出現了很嚴重的偏差。
除權除息的基本思路據說就是『股東財富不變』原則,意即分紅事項不應影響股東財富總額。按照這樣的說法,那麼,基於公司財富增長基礎上的分紅回報對於股東來說還有什麼意義呢?再說,除息不除息,除權不除權,都是市場自己的事,何勞市場當局越俎代庖?
此外,對於紅利稅,也有不少專家提出質疑。上市公司分紅征收個人所得稅,其實是重復征稅。上市公司在上繳了企業所得稅後,剩下的理應是全體股東的。再對紅利課征個人所得稅,無疑大大縮減了投資者的實際收益。同時,由於非流通股不除權不繳所得稅,其股東得到的分配收益,實實在在地增加了他們的財富,這就使得流通股股東與非流通股股東客觀上不僅同股不同權,而且同權不同利,這是極不公平的。
如此看來,取消不合理的紅利稅和除權除息比強制分紅和相應提高現金分紅比例更值得期待。否則,分紅回報對於投資者來說既然依然不過是一句空話,那麼,『分紅救市』豈不也就成了一個『美麗的肥皂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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