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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道,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擬新增條款,追究金融從業人員『老鼠倉』行為的刑事責任。『老鼠倉』當事人最高可被判10年有期徒刑,並最高可被處5倍的罰金。
這一新增條款對於我國的A股市場肯定是利好作用,因為證券交易將更加公平,基金的收益將不會被『老鼠』蠶食,基民投資證券市場的積極性也會更高。
但是在執行過程中,也會出現很多問題,比如如何界定『老鼠倉』?基金經理的岳母買股票算不算是『老鼠倉』?如果是他的小學同學買股票算不算是『老鼠倉』?很多時候,管理層很難找出基金經理真正的自營賬戶,從目前曝出的『老鼠倉』丑聞來看,主要是基金經理自己吹牛所致。
也就是說,如果一個基金經理足夠低調,選擇的賬戶又足夠分散和隱蔽,那麼管理層很可能難以找出其真正的『老鼠倉』所在。而且,從世界股市的發展史來看,『老鼠倉』問題就從來沒有被解決過,只能是處理掉低水平的『老鼠倉』,容忍高水平的『老鼠倉』。
後來,美國的投資者發現了一個躲避『老鼠倉』的好辦法,基民買基金不再看基金是否新發行,也不看是哪個基金公司,也不研究是什麼類型的基金或者基金名稱,而直接選擇基金經理。即我只買張三管理的基金,或者我只選擇李四操盤的基金。如此一來,基金經理本身的名頭就很值錢,那麼基金經理也就會努力提高自己管理基金的投資業績,那麼『老鼠倉』、基金黑幕等事件也就會少了很多。
所以,制定法律的罰則是一方面,從投資者思想上來讓基金經理棄惡從善纔是從根本上減少『老鼠倉』的辦法。此外,水至清則無魚,想徹底根除『老鼠倉』絕無可能,但好的制度可以讓有『老鼠倉』歷史的基金經理管理的基金規模越來越小,讓更誠信的基金經理管理的基金規模越來越大,能做到這一點,也就足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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