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客車司機開車撞死人後駕車逃逸,死者家屬怒告肇事司機和保險公司要求賠償,保險公司是否應該理賠?昨日,在浙江溫州永嘉縣法院對此類案件的一份判決書上,記者看到,即使司機肇事後逃逸,保險公司仍然要為此買單。永嘉縣法院宣傳科的湯婧婧告訴記者,陽光財險前幾天已經按照法院判決支付了11萬元的賠償金額。
保險公司:保留追償和上訴的權利
2008年3月5日,被告徐龍春駕駛一輛小型汽車從溫州西山開往永嘉楓林,在途經黃嶼地段時,與行人厲益友發生碰撞,並導致厲益友當場死亡。永嘉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認定被告徐龍春在本案事故中『肇事逃逸』,負全部責任,厲益友不負事故責任。事後,死者家屬將肇事司機、肇事司機所在單位和車輛投保所在保險公司一起告上當地法院。經法院認定後,原告合理經濟損失共計達到214727元。法院判決為車輛投保第三方責任強制險的陽光財保公司溫州支公司一次性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處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與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經濟損失共計11萬元。
昨日,陽光財險公司溫州支公司業管部王經理對記者表示,雖然對判決結果感到不滿,但綜合考慮包括品牌形象等在內的各種因素後,公司還是按照法院判決書給定的數額給予了賠付。但他同時表示,公司保留了向肇事司機追償的權利,因為保險公司只是代為肇事司機先行賠付賠償損失。至於是否要繼續上訴,王經理稱還在考慮之中。
法院:判決符合法理依據
而法院方面則認為,依據相關法律,即使肇事司機逃逸,保險公司也必須為此支付相應的賠償金額,並且理由充足。
首先,由於本案肇事車輛在投保第三方強制責任險期間內發生交通事故;其次,對陽光財產保險公司以『駕駛人在肇事後逃逸為由主張不承擔賠償責任』的辯解,法院方面稱,只有在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這三種情況下,保險公司纔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交通肇事逃逸並不屬於這一行列;此外,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規定,只有『機動車肇事後逃逸無法查明肇事車輛的情況下,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以彌補受害人的損害』,但在本案中的肇事車輛在肇事逃逸後,被告徐龍春已到交警部門投案,肇事車輛已查明。因此,陽光財產保險公司應該賠償損失。
律師:法院判決沒有錯
北京廣盛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劉春泉律師稱,從該案例情況來看,保險公司訴稱的論據站不住腳,法院的判決也沒有錯。
他稱,從法理來看,如果發生交通事故,不管肇事司機有沒有責任或者是肇事後逃逸,交通事故的後果都必須由社會承擔,因為個人是無法獨自來承擔起責任的。因此,第三方強制責任險的推出,由承保的保險公司在限額內進行先行賠付,不論肇事車輛有無過錯及其過錯程度如何,保險公司都有充分理由履行保險義務,另外,這也是為了充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者,符合法律『以人為本,尊重生命』的立法精神。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