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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長久的醞釀,新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近日發布。新條例的出臺旨在加強外匯管理,促進國際收支平衡,促進國民經濟健康發展。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國際經濟形勢的深刻變化,外匯管理面臨一些新情況、新問題,需要從制度上加以解決。原來的《外匯管理條例》自1996年1月29日發布和1997年1月14日修訂以來,雖然對於促進國際收支平衡、防范金融風險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對於目前的中國經濟發展顯然已有些滯後。因此,需要根據形勢變化及時進行調整,這也是國際通行的做法。
細細研讀,不難發現,經過修訂的新條例,政策亮點頻閃,進一步便利了貿易投資活動,完善了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及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管理制度,建立了國際收支應急保障制度,強化了跨境資金流動監測,健全了外匯監管手段和措施,並相應明確了有關法律責任。更為重要的是,新條例為我國下一步改革預留了政策空間。
『我認為,新條例在五個方面為進一步改革預留了政策空間。』長江學者、經濟學家黃少安教授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說。首先,新條例簡化了對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的行政審批,這就為拓寬資本流出渠道預留了政策空間。其次,新條例有利於進一步完善匯率形成機制,為推動人民幣可自由兌換的進程預留出政策空間。第三,新條例加強了跨境資本流動的監管,為降低國際游資對我國的衝擊、保障我國經濟安全穩定預留了政策空間。第四,新條例取消了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強制結匯的規定,為支持企業更好地『走出去』預留了政策空間。第五,新條例創造公平競爭的環境,為進一步促進貿易便利化預留了政策空間。
據記者觀察,1996年的《外匯管理條例》規定:境內機構向境外投資,在向審批主管部門申請前,由外匯管理機關審查其外匯資金來源;經批准後,按照國務院關於境外投資外匯管理的規定辦理有關資金匯出手續。而修訂後的《外匯管理條例》則簡化了對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的行政審批,增設了境外主體在境內籌資、境內主體對境外證券投資和衍生產品交易、境內主體對外提供商業貸款等交易項目的管理原則。新條例顯然有利於為資本流出進一步拓寬渠道。
另外,由於修訂後的《外匯管理條例》放寬了外匯流入流出的諸多限制,增強了外匯流動的自由度,增強了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的市場基礎,因此,這將會更大地推動人民幣匯率浮動幅度,使人民幣向著可自由兌換的方向又邁進了一大步。
近年來,跨境資本流動日益成為全球普遍現象,如何加強監管成為世界各主要經濟體以及我國外匯管理部門面臨的重要課題。今年以來,我國更是加大了對跨境資本流動的監管力度。此次修訂後的《外匯管理條例》要求辦理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同時規定外匯管理機關有權對此進行監督檢查,以保證經常項目外匯收支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賦予外匯管理機關更加全面的監督檢查權;加強了流入資本的用途管理,要求資本項目外匯及結匯後人民幣資金應當按照有關主管部門及外匯管理機關批准的用途使用;強調對跨境資金流動的監測,建立國際收支應急保障制度。修訂後的《外匯管理條例》分別從金融機構代位監管、外匯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政府各部門間的溝通協作、流動資金監測和國家應急保障制度等方面為跨境資本流動的監管預留了政策空間,這對今後有效打擊國際熱錢流入、有效防范風險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顯然,新條例放寬了企業和個人持有外匯的自由度,鼓勵"藏匯於民"、"藏匯於企",這有利於減輕貨幣政策壓力。新條例還規定在一定條件、期限和規定下,允許國內企業將外匯收入存放境外,允許境外企業在國內發行證券,允許居民保留外匯收入。這不僅可以促進國際收支平衡,還可以減輕外匯結匯壓力。
此外,修訂後的《外匯管理條例》取消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之間、國有企業與民營企業之間、機構與個人之間的差別待遇,按交易性質進行監管;規定對經常性國際支付和轉移不予限制,並進一步便利經常項目外匯收支;取消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強制結匯要求,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可按規定保留或者賣給金融機構;規定經常項目外匯支出按付匯與購匯的管理規定,憑有效單證以自有外匯支付或者向金融機構購匯支付。這對創造公平競爭的社會經濟環境,推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具有重要意義。
在全球化的今天,我國經濟與世界經濟的融合更加深入,更加廣泛。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為促進我國對外經濟的進一步發展提供了更廣闊的空間。(谷秀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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