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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須定期披露持有的金融債券的類別和金額、重大金融債券面值及計提減值准備情況等
次貸危機陰霾不散,中國銀行業究竟受到了何種程度的波及,越來越受到監管機構的重視。繼銀監會之後,證監會近日也加入了督促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的行列。
證監會日前發布《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26號—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特別規定》(下稱《26號規則》),用於替代2003年3月19日發布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18號—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特別規定》。《26號規則》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同時廢止原《18號規則》。
細化金融債信披項目
較原先的規則,《26號規則》特別在一些商業銀行的信息披露項目上進行了細化。例如:對持有的金融債券的類別和金額,重大金融債券的面值、年利率及到期日,計提減值准備情況;委托理財、資產證券化、各項代理、托管等業務的開展和損益情況等予以披露。
『這對於建立銀行的信息披露機制是具有建設性意義的。』光大證券銀行業分析師金麟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現在投資者最為關心的是銀行資產的安全性和盈利能力的持續性,這是影響銀行估值最重要的信息。而原先銀行的某些做法不能透明,使得投資者在操作的過程中缺乏信心。《26號規則》提供的信息更加詳細,令投資者和市場可以更好地進行判斷。特別是對持有的金融債券的類別和金額,重大金融債券的面值、年利率及到期日,計提減值准備情況披露,對於市場信心的建立具有積極意義。
據金麟介紹,以四大國有上市銀行為例,他們在國外的投資規模都是比較大的,而美國次級抵押貸款危機爆發以來,銀行究竟持有多少相關資產?可能對銀行產生多大衝擊?這些疑問沒法從銀行的公告信息中得到合理解釋,各種傳言四起,不利於投資者對銀行價值的判斷,造成市場信心的喪失。即便有銀監會統計相關數據,但在披露前,外界仍無從知曉這些資產的結構、期限和損益,以及撥備是否能合理覆蓋。
而在《26號規則》實施以後,這些信息都將成為常規披露,『兩美』這樣的危機一出現,投資者立刻就可以預測出上市銀行究竟有多大損失,從而合理預判股價,避免信心喪失造成股價的非理性下挫。
繼續細化的空間有限
『當然,要想某些披露規則繼續細化,可能會比較困難。』金麟告訴記者,比如說,新增貸款、貸款結構等更加細化的分類指標,其實在統計分析中也是很重要的。但是目前這些統計是放在一個大的類別裡面,銀行也只是做一個統賬,很難具體細化到每一筆資產、每一筆貸款。而且銀行在披露過程中有自己的考慮,如耗時耗力,或者可能牽涉到某些商業秘密,所以在這一方面很難進一步細下去。
雖然在披露規則上缺乏更進一步的空間,但是銀行至少在投資者關系管理上應該有一個自己的判斷。比如說次貸危機爆發的初期、汶川地震發生的時候,某些銀行對於投資者關心的相關問題並沒有做出合理的公告解釋,令猜測氣氛彌漫市場,不利影響顯而易見。其實銀行在這時完全可以主動多披露一些東西,像內部壓力測試的結果、地震損失狀況、房貸質量狀況等。
『這樣做既是對投資者負責,也是對上市銀行自身股價負責。』金麟最後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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