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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總理溫家寶3日簽署第529號國務院令,4日正式實施《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准的規定》。
《規定》共5條,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制定,旨在明確經營者集中的申報標准。
根據《規定》,經營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經營者合並;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
《規定》強調,經營者集中達到下列標准之一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申報,未申報的不能實施集中: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全球范圍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100億元人民幣,並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超過4億元人民幣;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20億元人民幣,並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超過4億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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