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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防止中國礦產成為外資資本運作籌碼
日前商務部、國土資源部聯合頒布《外商投資礦產勘查企業管理辦法》,該《辦法》將於8月20日起施行。
《辦法》提出,外國投資者以其在中國境內的礦產勘查成果在境外上市的,應將上市情況向商務部、國土資源部書面備案。
而此前,『低成本合資,集中力量探礦,但探而不采(多數礦山儲量大、品位低,開采成本不菲),只在境外上市,通過公布礦產儲量翻番的信息拉動股價猛漲在國際資本市場圈錢』一直是外資在華借探礦『圈礦』的慣用商業邏輯,中國礦山也成了他們資本運作的載體。
《辦法》規定,中國投資者為國有地質勘查單位的,如以其下屬地質勘查單位持有的探礦權作為出資或合作條件的,應提供該下屬地質勘查單位負責人簽署並蓋公章的同意函。國有地質勘查單位以其持有的探礦權作為出資或合作條件的,應提交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轉讓的文件。
《辦法》規定,外商投資勘查企業在申請並取得地質勘查資質證書後,方可從事與資質相應的地質勘查活動。
《辦法》還指出,外商投資礦產勘查企業轉讓探礦權的,應依法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有關審批手續,並向商務部門備案。外商投資礦產勘查企業發現可供開采的礦產資源,其主礦種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擬自行開采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依法申領采礦許可證,並到原審批機關申請變更經營范圍。
《辦法》還規定,外商投資礦產勘查企業的投資者可另行設立從事礦產開采的外商投資企業,並依法辦理探礦權轉讓手續,或由上述從事礦產開采的外商投資企業直接申領采礦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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