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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對一起儲蓄存款合同糾紛作出一審宣判,判決被告中國工商銀行佛山綠景支行向原告潘某支付存款128萬元及相應存款利息。
法院審理查明,原告潘某曾以個人名義在被告銀行開設一張設有密碼的儲蓄存折,截至2007年11月19日,賬戶尚有餘額128.5萬餘元。同日13時46分,被告銀行為一名自稱為陳永的客戶開辦了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並開設了一張牡丹靈通卡。當日16時許,被告銀行為陳永辦理了轉賬業務,將原告潘某賬戶內的128萬元轉賬到陳永的牡丹靈通卡賬戶。同月20日,原告潘某持存折到被告銀行辦理業務時,被告銀行以該賬戶128萬元已被支取為由,拒絕原告潘某取款。原告多次與被告銀行交涉無果後,以被告銀行未經原告同意徑行將其128萬元存款支付給他人為由起訴到法院,要求被告銀行支付128萬元存款及相應利息。
法院另查明,原告潘某提交法庭的存折原件中,明確記錄最後一筆業務的發生日期為2007年11月16日,存款餘額為128.5萬餘元。
案件審理中,被告銀行稱,事發當日,取款人陳永系持本人和原告潘某的身份證以及一個活期存折到銀行辦理的轉賬業務。取款人出示的存折,無論從材料、樣式、顏色等或是戶名、賬號、餘額等均與原告潘某正在使用的存折無異。該存折順利通過銀行磁條識別系統,在陳永輸入了正確密碼後,根據規定,凡是在銀行櫃臺使用密碼交易均視為儲戶本人所為。另外,被告銀行業務員亦核對存款人和取款人的身份資料,最後纔按陳永要求,將原告潘某賬戶內128萬元轉賬至陳永的牡丹靈通卡賬戶。被告銀行認為整個流程完全依照規定進行,並無不當,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判詞精要 存款與存折不可分離法院認為,原告潘某庭審中出具的存折原件,記載了2007年11月16日前的各次交易記錄,也即被告銀行在此前均以實際交易行為確認了涉案存折的真實性,故原、被告雙方的儲蓄存款合同關系依法成立。
存折是儲戶存取款和利息的憑證,存折上的權利與存折這個載體不可分離。現原告持有存折及本人身份證,且該存折尚有餘款為128.5萬餘元的記載,故原告要求被告按規定支付存款的訴訟請求合法。被告無法舉證原告持存折系不真實存折,即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同時,由於原告現持存折上沒有訴爭交易記錄,故名為陳永的人使用的用於支取原告款項的存折應為虛假存折。另外,該男子使用原告所持真實存折之外的虛假存折在被告處取走原告款項,足以說明銀行未盡充分的存款安全保障義務。
對於銀行密碼等問題,法院認為,儲戶的密碼並非只有儲戶個人掌握,被告的系統中也有儲戶密碼等信息。據此,無法排除該男子所持有的身份證及存折均為偽造並從被告系統中盜取有關原告存款信息的可能性,也無法排除被告因他人偽造的身份證和存折及盜取有關信息致使原告款項被轉出的可能性。
為此,法院認定被告的抗辯不能成立,法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在原告提款手續完備的情況下無正當理由拒絕原告提款,其行為構成違約。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存款及利息,於法有據,應予支持。 (林勁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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