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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6日公布《證券公司分公司監管規定(試行)》和《關於進一步規范證券營業網點的規定》,規范證券公司設立分公司和營業網點。
按照規定,具備條件的證券公司是否設立分公司和證券營業部,以及在哪裡設立分公司和證券營業部,由公司自主決策、自行決定。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這將有利於證券公司根據各自的戰略發展規劃、經營管理能力以及優化資源配置的需要,選擇適合自身情況的經營組織模式和業務布局。
兩項規定根據不同類型證券公司的情況,對分支機構的設立條件做了不同要求,這有利於證券公司提昇專業化或區域化經營管理水平,形成主營業務優勢和核心競爭力,為市場提供差異化和特色化的專業服務。
按照分公司監管規定,經證監會批准,分公司可以從事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業務以及一定區域內證券營業部的管理、一定區域內的證券承銷與保薦等業務;但是,分公司不能直接經營證券經紀業務,不能同時經營存在利益衝突的多項業務;已設有分公司經營證券自營或證券資產管理業務的,其他分公司或公司總部不能再經營該項業務。
根據營業網點規定,將優先考慮在沒有營業網點或者營業網點不足的地區設立證券營業部並向競爭力強的優質公司傾斜,以優化證券營業部的地區布局,提高新設證券營業部的起點質量。
營業網點規定還要求相關證券公司在2010年8月底前清理並關閉歷史遺留的少量違規營業網點,有違規營業網點的公司,在違規營業網點關閉前不得申請新設證券營業部。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通過綜合治理,證券行業進入了規范發展的新階段,已經具備了增設分公司、證券營業部等分支機構的條件。另一方面,隨著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和證券市場規模擴大、功能增強,證券公司現有營業網點的數量和布局已經不能完全適應投資者的需求和市場發展的需要,客觀上需要增設證券營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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