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勞動保障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公佈2007年度本市職工、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同時,爲保障本市職工工資、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與職工平均工資同步提高,日前,本市勞動保障局、財政局等五部門聯合制定《關於建立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發佈及工資保險福利待遇正常調整制度的暫行辦法》,從2008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
2008年保險待遇有新的基數計算標準
據瞭解,公佈的2007年本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爲26700元,增幅爲17.4%,月平均工資爲2225元,日平均工資爲106.4元,小時平均工資爲13.3元。2007年本市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爲33875元,增幅爲19.1%,月平均工資爲2823元。2007年本市企業職工年平均工資爲25056元,增幅爲17.4%,月平均工資爲2088元。
按照本市社會保險法律法規規定,2008年基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被徵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工資福利等依據本市職工和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的相關待遇,自2008年1月1日起,按2225元和2823元爲基數計算。
對參加本市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單位和職工,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最低、最高標準按市勞動保障局《關於2008年度單位和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基數的最低和最高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執行。
在市勞動保障局等五部門聯合制定的《關於建立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發佈及工資保險福利待遇正常調整制度的暫行辦法》中明確規定,建立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發佈制度。市勞動保障部門,依據市統計部門提供的統計數據,在每年1月31日前,發佈上年度全市職工和在崗職工的年、月、日、小時平均工資及增幅。
市勞動保障部門依據全市職工平均工資水平和增幅,綜合考慮經濟發展、消費品價格指數等因素,測算並擬定當年企業工資指導線,報市政府批准執行。
市勞動保障部門在每年年底前,依據市統計部門提供的當年全市職工平均工資預計數,確定下年度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的最低、最高標準。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依據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限。
職工各項待遇今後與平均工資掛鉤
按照《暫行辦法》規定,在建立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發佈制度的基礎上,將現行的職工工資保險福利待遇不定期調整改爲制度化調整,建立正常調整機制,實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與職工平均工資掛鉤辦法,以每年發佈
的全市職工和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爲基數,計算調整相關待遇。實現工資保險福利待遇與職工平均工資同步提高,可以促進企業不斷增加職工收入。
據介紹,《暫行辦法》中規定的,實行職工工資、養老等保險和福利待遇與職工平均工資掛鉤,計算調整相關待遇的具體事項包括:
1.最低工資標準,由勞動保障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根據就業者及其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參考經濟發展水平、職工平均工資、就業狀況等因素進行測算並提出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發佈。
2.企業職工辦理退休計算基本養老待遇時,按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基礎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基礎養老金以職工退休時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爲基數,按繳費年限計算,繳費每滿1年按1%的比例發放;過渡性養老金以本人全部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爲基數,1997年12月31日以前繳費每滿1年按1%的比例發放。
3.企事業單位工傷職工按月享受的生活護理費,以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爲基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按50%計發,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按40%計發,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按30%計發。
4.企事業單位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五至十級的,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時,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以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爲基數,五級傷殘按30個月計發,六級傷殘按25個月計發,七級傷殘按20個月計發,八級傷殘按15個月計發,九級傷殘按10個月計發,十級傷殘按5個月計發。
5.企事業單位職工因工死亡,以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爲基數,喪葬補助金按6個月計發,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按60個月計發。建立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卹金最低標準和正常增長機制。2008年,因工死亡職工供養配偶的撫卹金每月增發68元,達不到每月591元的補齊差額;其他供養親屬的撫卹金每月增發51元,達不到每月443元的補齊差額。以撫卹金最低發放標準爲基數,今後每年按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增幅,提高供養親屬撫卹金標準。
6.對企業職工、離退休人員和領取失業保險待遇人員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支付的救濟費,以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爲基數,供養1名直系親屬,按6個月計發;供養2名直系親屬,按9個月計發;供養3名或3名以上直系親屬,按12個月計發。
7.機關和企事業單位職工、離退休人員和領取失業保險待遇人員因病、非因工死亡喪葬費,以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爲基數,按2個月計發。職工供養直系親屬死亡喪葬補助費,以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爲基數,按1個月計發。
8.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職工防暑降溫費的月標準,按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確定,計算時四捨五入保留到角。每年6月至9月按月發放或一次性發放。
9.企業職工中班津貼和夜班津貼,以上年度全市職工日平均工資爲基數計發。中班津貼按不低於5%的比例確定計發,夜班津貼按不低於10%的比例確定計發。計算時四捨五入保留到角。
|